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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潍政办字〔2007〕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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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13:00:06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921
核心提示:为贯彻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8月份开始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07〕140号
发布日期 2007-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十月十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8月份开始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总目标,以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抓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潍坊市高毒剧毒农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严厉打击农产品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农业投入品、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生猪定点屠宰、农产品质量检测等进行集中整治,建立起全程监管机制、执法查处机制、质量追溯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把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实现以下目标:杜绝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剧毒农药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行为,其他高毒剧毒农药全部实行定点经营,使用违禁农药问题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管理档案;县城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蔬菜、果品农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三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屠宰加工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率100%;产地检疫率100%;防疫标识佩戴率100%;应免畜禽免疫率100%;规模以上饲养场监管率100%;生猪定点屠宰同步检疫率100%;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规范,产品抽检率100%;出厂产品抽检合格率100%;出厂不合格产品回收率100%;集贸市场及超市猪肉及其他部分畜产品检测率100%;台帐建设、记录制度执行率100%;违禁药物及饲料添加剂控制率力争达到100%。
 
  三、整治重点
 
  (一)高毒剧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核查农药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登记农药产品是否合格,严厉打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吊销登记产品的违法生产行为和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用限用农药成分的行为,从重查处一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的行为。规范管理农药经营单位,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药物行为,特别是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经营高毒剧毒农药、假冒伪劣农药、标签不符农药业户;全面实行高毒剧毒农药定点经营,各县市区按照规定审报定点经营单位,市里确定经营网点。高毒、剧毒农药定点单位要全部设立高毒剧毒农药销售专柜,建立专用购销台帐;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全部建立进销货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实施。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种植业及畜牧、水产养殖基地,特别是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地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整的记录相关内容。各级在专项整治中,要重点检查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管理档案,是否完整地记录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各类动植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特别是用药情况;农产品采收、出栏、出塘是否符合农药(兽药、渔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是否有产品质量检测和销售记录档案;所有记录是否按规定时间建档保存。对不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或弄虚作假、伪造记录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负责实施。
 
  (三)农产品质量监测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对全市各级各类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编委批文、人员配备、仪器配置、制度建设、经费落实、资质认证以及检测工作开展等情况。强化市场监测,对县城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依法实施例行监测,重点监测蔬菜、果品、茶叶、猪肉、水产品等市场和基地产品是否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食用菌中是否使用荧光增白剂等。依法查处一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基地和业户,集中销毁一批不合格产品。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市场是否配备了质量检测设备,是否建立了产品准入制度、质量检测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是否按规定保存检测记录以及进销货记录和索票、开票等情况。对制度不完善的要予以指导,尽快完善。对整改不积极、不按规定建立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的批发市场,要依法从严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即“三品”)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环境有监测、生产有规程、过程有记录、产品有标识的要求,实地检查获证基地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产地区域与证书相符情况,获证单位执行相关标准情况,绿色食品生产原料订购合同、贮存管理情况,农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执行情况等。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生产记录和管理档案,是否使用禁用农药,产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三品”标识,标注“三品”的产品证书是否有效等。对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维护“三品”品牌形象和市场公信力。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五)防疫监督专项整治行动。1.对已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畜禽饲养企业、屠宰加工企业进行审核,检查是否达到农业部制定的有关要求。2.对规模以上饲养场进行畜产品源头控制情况的检查。①查看饲养日志、记录等日常监管情况;②检查兽药、饲料使用情况;③检查免疫情况,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④是否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了强制免疫;⑤动物诊疗、消毒情况;⑥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情况。3.对动物屠宰加工企业的检查。①所收购的畜禽是否有产地检验证;②防疫标识回收记录、建档情况;③驻厂检疫制度落实情况;④屠宰检疫规范操作情况;⑤检出的病害动物及肉品无害化处理和记录情况。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实施。
 
  (六)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1.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审查登记证而生产经营的,或假冒、伪造上述证件的。2.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假冒、伪造产品批准文号,或一号多用扩大适用范围的。3.生产、经营、使用的产品无质量标准、无质量合格证、无饲料标签和饲料标签、包装不规范的。4.生产、经营、使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安定等激素和镇静催眠类违禁药品和化合物的。5.生产、经营、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的。6.使用未经批准的饲料药物添加剂,添加允许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而在饲料标签中未标注的。7.经营使用无进口登记许可证、登记证过期以及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饲料的。8.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的。9.养殖企业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使用违禁药品的,如“瘦肉精”、“睡梦美”、“蛋白精”等。10.厂址搬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11.各种记录、制度、文件及档案管理执行情况。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实施。
 
  (七)兽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1.兽药生产企业:①查看车间设备、卫生、现场记录等状况;②查看设备的完好情况,是否有关键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者缺少关键设备;③查看现场文件与记录、清场合格证等是否符合要求;④查看洁净区的净化回风口洁净情况、地漏、洗衣、洁具和容器具间,是否按规范操作;⑤净化系统:检查运行记录,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⑥制水系统:日常监测记录、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2.仓库:①原料库—查看原料是否有批准文号;原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使用规定级别的原料;应该阴凉保存的原料是否在阴凉库;核对货位卡标称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原料入库后是否有质检部门对其进行检验,有无检验合格证;有无违禁药物;原料保管应符合温湿度要求。②包材库—检查包材是否符合生产要求,有无合格证;检查标签的品种、记录、数量。标签与批准文件核对,记录与实际标签数量核对,查看是否一致;检查领用记录与批生产记录是否一致;保管是否符合卫生防火等要求。③成品库—主要检查批准文号、商品名的使用情况。严查是否有套号、代加工等违法行为;成品是否分区域、批次存放,特别注意不合格区及退货区的兽药产品;检查成品阴凉库的使用情况;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应符合要求,出入记录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温湿度要求存放。④危险品—危险品是否在危险品库内;危险品申请、领用、使用、退回记录是否齐全;库内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3.质检与质量管理:①质量管理人员、质检员是否在岗在职,质检负责人是否备案、变动;②质检的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满足检验需要。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操作规程等随机档案是否完整;③质检人员应3人以上,检查质检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④检查检验记录,试剂配制、使用记录是否齐全;⑤人员培训教育开展情况及质量管理情况;⑥检查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入库记录等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准确。4.兽药经营企业:①禁止经营人用药品;②是否建立购销台帐。购销台帐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③是否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兽药质量;④兽药入库、出库是否执行检查验收制度,有无记录;⑤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国家已禁用的地方标准的、含有违禁成分的、套用文号的假劣兽药产品;⑥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生物制品和分销原料药的不法行为。5.兽药使用企业:①是否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②是否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地标产品、套用文号的假兽药;③是否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和原料药;④是否使用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兽药产品;⑤是否使用含有违禁成分的兽药、人用药品。此项工作由市畜牧局负责实施。
 
  (八)生猪定点屠宰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有关证件、检疫、卫生情况等,对全市所有生猪定点企业进行重新审核、重新登记、重新发证。采取更加有力的手段,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杜绝非法猪肉上市销售。此项工作由市贸易局负责实施。
 
  (九)养殖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检查水产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养殖生产管理现状,依法查处典型案件和广泛宣传健康养殖技术,促进养殖证制度、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水产养殖可追溯制度的建立完善,大幅度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率。此项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十)生产环节渔用药物、饲料等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突出抓好水产养殖用药检查,重点查处水产品苗种生产和养殖过程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孔雀石绿、己烯雌酚、环丙沙星、磺胺类、红霉素等禁限用药物行为。检查水产养殖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生产档案、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药品和饲料库是否有违禁药品和饲料。此项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十一)水产品包装标识、水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品包装标识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标签制度的建立情况,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和冒用水产品质量标识的行为;检查批发市场入场水产品产地证明、经营台帐、水产品质量自检和质量检测部门抽检、销售企业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记录等情况。同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水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此项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十二)渔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专项整治行动。以禁用渔用兽药为重点,开展渔用兽药、饲料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渔用兽药、饲料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饲料产品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发生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乡镇、街道,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推诿扯皮,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公务人员,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工作机制。要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联合执法检查,防止出现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对涉及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进行区域整治,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形成区域品牌效应。
 
  (三)搞好宣传,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知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及时报道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典型,跟踪曝光一批制假售假行为和重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推动工作开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对重点整治内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对本辖区的重点整治内容、重点区域、重点案件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情况报送制度,指定专人报送情况。从现在到年底,每周五下午三点前和每月的15日、30日,定期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件、重点案件、典型经验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报送的情况要真实、可靠,要有具体违法单位、具体违法行为和具体处罚措施。严禁应付了事、走过场。对情况报送不及时、不真实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各监管部门也要在本系统内建立起相应的情况报送制度,随时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许立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崔建平 (市委副书记)
 
  胡 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徐振溪 (市委常委、副市长)
 
  辛丕宏 (副市长)
 
  邢培彬 (副市长)
 
  成 员:孙淑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考继佳 (市农业局局长)
 
  袁义龙 (市林业局局长)
 
  徐松萃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王绍森 (市畜牧局局长)
 
  岳 尧 (市质监局局长)
 
  向维凯 (市工商局局长)
 
  呙智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王红兵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马安宁 (市卫生局局长)
 
  李进民 (市贸易局局长)
 
  朱玉林 (市公安局政委、副局长)
 
  夏芳晨 (市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王承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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