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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全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07〕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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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1-12 11:50:55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12
核心提示:由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全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潍政办字〔2007〕119号
发布日期 2007-08-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由市贸易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全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市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贸易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局)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潍坊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切实规范猪肉市场流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安全,确定从8月下旬起到明年元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确保广大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通过整治猪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使猪肉生产、流通环节中各类违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
 
  二、整治内容和重点
 
  这次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为重点,以整顿、规范猪肉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生猪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严格猪肉市场准入制度为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经营生猪产品的超市、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销售环节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销售商所经销的生猪产品不是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者产品检疫、检验证章不全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通过销售环节发现私屠滥宰窝点和不法生产者,顺藤摸瓜,集中查处一批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和其他劣质肉类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尤其是要查处一批长期从事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非法业户。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违法行为。对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有无屠宰加工和销售未经检疫的活畜或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立即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规范生猪屠宰过程的检疫和检验。严格凑铡抖?锓酪叻ā泛汀渡?硗涝坠芾硖趵?芳捌渌?泄胤?伞⒎ü婀娑?强化对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的监督。集中整治过程中,要组织开展对屠宰检疫、检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对生猪屠宰实施同步检疫、检验,检验手段是否完善,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未经检疫、检验肉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出厂(场)上市销售,确保屠宰加工肉品质量。
 
  (四)严格猪肉市场准入关。各类猪肉销售商必须对所销售生猪产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销售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两章两证齐全),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保证经销肉品的可追溯性。严把肉类食品市场准入关,保证上市销售肉品质量。加强对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肉制品加工企业等原料用肉的管理,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购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对购进和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三、整治方法和步骤
 
  这次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的办法。整治时间自2007年8下旬开始,到2008年元月上旬结束,时间为4个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07年9月10日前为准备阶段。主要是抽调部门参加整治人员集中行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市贸易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局联合向社会发布整治工作通告,责令非法屠宰业户停止屠宰生猪以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肉品经销企业和业户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和新闻媒体等做好宣传发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举报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整治工作有的放矢。
 
  (二)2007年9月11日后到2008年1月1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文件精神,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依法组织对肉品经销企业和业户、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在打击私屠滥宰源头的同时,查堵非法肉品的流通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查处,该停业的停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私屠滥宰窝点,坚决予以取缔打击。
 
  (三)2008年1月11日-20日为总结阶段。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的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坚持下去,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措施和要求
 
  开展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是确保肉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各级贸易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最大支持。各级公安、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畜牧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并搞好配合。
 
  一要密切配合,确保整治效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得力措施,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威力,开展联合集中整治。特别是公安部门,要对整治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对阻挠、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部门既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又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案件查处中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徇私枉法,以及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三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猪肉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让政府放心、百姓满意。
 地区: 山东 
 标签: 专项整治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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