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和藏匿“尚未销毁的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凡存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当地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2010年12月1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逾期不上缴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 广大人民群众和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各种途径举报涉嫌问题乳粉线索,对所举报情况经查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省卫生厅0551—2242912
省 农 委:0551—2641273
省质监局:12365
省工商局:12315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551—3677689
特此公告。
安徽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