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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生产加工酱油产品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甘质监食〔201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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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7 02:52:35  来源: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804
核心提示:根据省局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第一季度食品监督抽查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安排,省局组织对全省酱油生产企业的酱油产品进行了专项抽查。验证检验结果显示,我省部分企业酱油产品问题突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发至相关企业后,在复议期内未收到复议申请。现结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流通环节酱油制品抽样检验情况的报告》(甘工商发〔2010〕39号),就不合格酱油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产品通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甘质监食〔2010〕217号
发布日期 2010-06-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局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第一季度食品监督抽查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安排,省局组织对全省酱油生产企业的酱油产品进行了专项抽查。验证检验结果显示,我省部分企业酱油产品问题突出。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发至相关企业后,在复议期内未收到复议申请。现结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通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流通环节酱油制品抽样检验情况的报告》(甘工商发〔2010〕39号),就不合格酱油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产品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检验结果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签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涉及我省35户企业的112个批次的酱油产品不合格,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酱油中氨基酸态氮不达标,苯甲酸含量、菌落总数超标。
   二、检验情况分析
   (一)氨基酸态氮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见附件1)。如:兰州万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陶大妈”牌黄豆酱油、兰州西固四角亭酿造厂“四角亭”牌黄豆酱油、定西市安定区天池陈醋厂生产的黄豆酱油、甘肃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凉都”牌黄豆酱油、白银万良食品有限公司“老抽王”牌酱油等5户企业生产的酱油产品在6至9批次的跟踪抽查中,氨基酸态氮最低含量仅为0.01g/100ml至0.03g/100ml,几近于零。氨基酸态氮是表明酿造酱油中大豆蛋白水解率高低的特征性指标,氨基酸态氮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抽检的不合格酱油中氨基酸态氮含量远远低于≥0.4g/100ml的国家标准要求,涉嫌造假。
    (二)19个批次产品防腐剂—苯甲酸含量超标(见附件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酱油的苯甲酸使用量应≤1.0g/kg,而实测值在 1.1g/kg 至 2.1g/kg 之间。苯甲酸是食品常用的防腐剂,过量添加对人体有害。
    (三)甘肃武威凉都熏醋酿造厂1个批次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见附件1)。菌落总数是反映酱油被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指标,它体现了企业在生产、包装、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管理水平。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3号)第6条(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第10条(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等规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吊销违法情节严重的兰州万卉食品有限责任公
司等9户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见附件2)。
    (二)责令平凉金江副食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宝城调味品
厂等22户企业,限期于7月10日前整改到位。责令该企业连续向所在地质检机构送检样品,并由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在市场抽样进行验证检验。如限期不予整改,或经抽检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相关市州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手续。
    (三)责令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通报工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予以下架。
    (四)相关市州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力度,严肃工作纪律,务求取得实效。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五)请各市州局将处理情况,于7月10日前报省局食品处。
 
     附件:1.全省酱油生企业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2.建议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重点督促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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