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紧急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7 02:51:22  来源: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279
核心提示:2009年以来,全省质监系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总局有关要求,不断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打假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切实提高处置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突发案件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0-02-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以来,全省质监系统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和总局有关要求,不断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打假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切实提高处置重大食品安全违法突发案件的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源信息,及时控制问题源头。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执法打假情报工作,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密切关注网络、媒体报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处理各种渠道发现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对食品制假制劣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早控制。要及时控制发现的问题源头,及时查封问题食品,及时责令生产者召回流向各地的问题食品,坚决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对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要立即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
二、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行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卫生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食品安全突发案件处置工作,迅速研判,采取处理措施。对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的、敏感的、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立即对生产现场组织突击检查,控制涉案产品,查清污染范围,防范事态扩大。对重大突发案件,要快速定性,明确案件性质。对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要报告地方政府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或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做好与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统一的观念,认真履职、严格执法。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告知全面、公开透明等原则,要全面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取证、送检;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要及时按法定程序登记保存。对确认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该没收的产品,要依法没收,该销毁的要监督销毁。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要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擅自从轻处罚;对乳制品监督检查结果中发现三聚氰胺超标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一律按规定吊销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使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积极应对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及时、稳妥、统一”的原则。在及时查清案件情况或快速定性的基础上,尽快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对于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研究信息发布的方式和时机。要坚持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及时、准确、客观公布有关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案件影响的地区。要强调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宣传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和查处案件取得的成效,宣传政府维护人民健康、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强决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形象和政府公信力。各级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快速反应的领导机制,做到管理有序、行动高效、保障有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质监部门执法打假工作,强化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切实做好重大食品安全突发案件的处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