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2 09:34:55  来源: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85
核心提示: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1-10 生效日期 2023-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检验中心: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我市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

大米、食用植物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饼干、薯类食品、膨化食品、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蜜、乳制品、其他食品、豆制品、食用菌制品、蔬菜干制品、糖果制品、其他方便食品、代用茶、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3类产品,共计210批次。(具体产品抽检批次见附件1)

二、抽检对象

清远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

三、抽样工作及承检机构

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计划的抽样及检验由市局统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实施,各县(市、区)局要全力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四、抽样方法及数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和判定原则

1.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仓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检验样品不得由企业自行提供。

2.抽样数量: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具体抽样数量见附件2)。

3.封样:所抽样品分为2份,1份为检验样品、1份为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检验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2017《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等。

5.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见附件2。

6.判定原则:

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五、抽样检验费用

本次定期抽样检验的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1.承检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2.本次定期抽检的样品全部送承检机构。

3.本次抽样计划批次,以覆盖产品为原则,尽量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或产量大的产品。若部分企业停产无产品,需提供企业停产报告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

4.承检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不得使用复检备份样品。

5.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本次抽样检验工作。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报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不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6.被抽检企业对本次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复检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样过程中遇到具体情况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

   附件:

1.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计划批次

2.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细则

3.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定期抽样检验企业名单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黄汉杰;联系电话:3385596)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