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待我区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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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新政办发〔2009〕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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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5-31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待我区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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