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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授权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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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1-03 03:54:54  来源:法邦网  浏览次数:1044
核心提示: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9〕90号
发布日期 2009-05-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为保证餐饮业的食品安全,对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仍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待我区机构改革到位后再依法移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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