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统一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标签检验工作,根据《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对深圳辖区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管理。
一、深圳局各分支机构对首次从其管辖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进行版面格式和符合性检测,经检验合格的,由分支机构编号并打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连同企业填写的“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表),附该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三套、原标签样张及内容翻译件、符合性检测报告单(复印件)等材料上报深圳局食检处进行备案。
二、深圳局各分支机构对从其辖区进口,并取得国家局有效标签审核证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如实际进口产品标签与标签审核证书样张完全一致,则不需进行标签版面格式检验及标签符合性检测。如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内容物或配方发生变化,或标签上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发生变化,或需要对标签样张进行修改的,由分支机构对其标签进行版面格式检验,不需再做符合性检测。检验合格后,由分支机构编号并打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书》连同企业填写的“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表),附该食品、化妆品中文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新的中文标签样张上报深圳局食检处进行备案。
三、已取得旧版中文标签审核证书末及时更换新证书的预包装食品,由企业根据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对标签进行修改,可直接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表),修改后的食品中文标签样张三套等材料到深圳局食检处申请标签备案。
四、为加快深圳地区进口食品、化妆品的通关速度,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化妆品进口前可预先自行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的要求制作符合要求的中文标签样张并填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表),连同该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翻译件和国家级认可实验室(CNAL)的符合性检测报告向深圳局食检处申请备案。
五、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由各辖区局进行标签版面格式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各辖区局将企业填写的“深圳地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表”(见附表),连同该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标签内容翻译件、厂检单等材料存档进行备案。
六、深圳局食检处将各分支机构及企业上报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资料进行统一的整理、登记。对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制作统一的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书,并将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或照片或扫描件存档,建立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查询系统。各分支机构对经深圳局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再进行检验格式版面和符合性检测。
七、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书的编号规则:
备案证书的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头4位数为分支机构的代码,中间4位为备案年分,最后4位为序列号。如470120060001代表蛇口局在2006年备案的第一份标签。
八、本操作程序由深圳局食检处负责解释。
九、本操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