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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卫生注册登记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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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9-20 16:40:57  来源: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1702
核心提示: 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应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卫生注册登记要求。
发布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圳地区供港蔬菜收购站应建立安全卫生质量体系,符合有关卫生注册登记要求。

  一、收购站蔬菜加工原料要求:

  (一)供港蔬菜收购站只允许收购加工瓜豆类、根块类、茄

  果类、香辛类蔬菜以及椰菜、花椰菜、西兰花、大白菜(韶菜、黄芽白)等少量生产期长的球型叶菜和花菜类蔬菜,不得收购加工其它叶菜类蔬菜;

  (二)蔬菜由固定的菜农供应,菜农的菜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有提供货源菜农的名单,名单须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备案,变更名单须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备案;

  (三)收购站与菜农签订有生产、收购合约;

  (四)收购站制订有健全的蔬菜种植农药使用监督管理制度,有专职植保员,负责指导菜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控制蔬菜农药残留;

  (五)深圳地区的菜场必须是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的菜场;在深圳辖区外收购的蔬菜原料,应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口食品原料植物种植场监管记录》;

  (六)收购站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农残检验条件,对收购的蔬菜原料和出口蔬菜成品进行农残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凡检验不合格的蔬菜原料,不得收购加工,凡检验不合格的蔬菜成品,不可输往香港。

  二、收购站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购站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

  (二)厂区地面平整、无积水、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三、车间卫生要求:

  (一)车间入口处有洗手消毒设施;

  (二)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

  (三)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的无毒材料修建,平

  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

  (四)车间内位于蔬菜加工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五)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六)对温度有要求的场、库有温度记录;

  (七)生产加工车间不能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

  四、收购站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蔬菜加工有接触的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蔬菜加工岗位;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进入车间时洗手并穿着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

  五、蔬菜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制度,符合卫生要求;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专人负责检查,符合卫生要求;

  (四)加工过程产生的不合格品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收集;

  (五)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不同区域;

  (六)生产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要求。

  六、化学物品有单独存放设施和专人负责管理,避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对蔬菜、蔬菜接触表面和蔬菜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七、收购合约、农残检测记录及蔬菜加工卫生管理记录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八、其它相关要求。

  九、供港蔬菜收购站提出申请,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供港蔬菜,未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企业生产、加工的蔬菜不可供应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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