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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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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3 10:37:48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85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发布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保〔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02-22 生效日期 2010-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监管,但目前该《条例》尚未颁布。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的精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已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国务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为止。《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规定要求统一部署相关许可管理工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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