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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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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3 10:33:38  来源: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81
核心提示: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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