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23 10:33:38  来源: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64
核心提示: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发布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92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