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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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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22 09:44:4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83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发布日期 2018-11-2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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