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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食药监餐〔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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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04 01:26:36  来源: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7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许可整合后,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
发布单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餐〔2016〕10号
发布日期 2016-10-10 生效日期 2016-10-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xda.gov.cn/ZWGK/GZTZ/2016/10/1394717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推进食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生许可整合后,对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三)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四)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三、按照《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要求,《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十二条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应当包括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的内容;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有就餐场所的,应当保持就餐场所空气流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应具有独立排风系统,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各地在现场检查时,应将上述内容分别归并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中的“管理制度、通风排烟调温设施、厕所”核查内容中,按核查项目重要性中较高要求对待,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工作。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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