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卫生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二、在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三)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
(四)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