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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果醋饮料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质监发电〔2009〕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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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6-02 16:39:09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031
核心提示: 为严厉打击使用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勾兑生产果醋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果醋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6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果醋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发电〔2009〕106号
发布日期 2009-1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心检验所:

  为严厉打击使用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勾兑生产果醋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果醋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6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果醋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果醋生产企业。

  二、企业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原辅材料采购情况,核实有无采购果醋产品不得使用的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是否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原辅材料进行查验,是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材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二是生产车间及生产记录,核实果醋生产过程中有无使用严禁使用的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三是出厂检验情况,核实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逐批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四是有无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一)对每家果醋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其中,抽样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检验工作统一由省中心检验所承担。11月3日前,负责抽样的质监部门应将样品送达省中心检验所。

  (二)抽样方案见附件1.

  (三)抽样时应向企业支付买样费,并索取有效凭证,抽样单位先行垫付的买样费与省中心检验所结算。

  四、其他要求

  1、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质监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各设区市质监局应于11月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质监局监督处,省中心检验所于11月10日前将检验结果上报。

  联系人:陈剑,联系电话:0591-87870362,邮箱:jd350000@fjqi.gov.cn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果醋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方案.doc

      附件2:检验结果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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