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1 11:04:43  来源:浙江省质监局  浏览次数:4668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
发布单位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财行字〔2002〕39号
发布日期 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外,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其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二、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含大案要案)规定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近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四、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部门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业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一),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二,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表三)。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的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doc

  省财政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0)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