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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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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05 16:12:49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89
核心提示:豫政〔2007〕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提高全省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07〕77号
发布日期 2007-1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提高全省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加强质量法制和技术基础建设,坚持全过程治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管、市场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使质量工作在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 主要目标:到2010年,主要工业产品和主导优势产品总体质量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培育2-3个中国世界名牌产品、100个中国名牌产品、500个河南名牌产品;农业标准化覆盖率达到70%以上,培育一批中国及河南名牌农产品;出口产品检验合格率居全国前列。受监工程主体结构合格率、竣工验收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新建居住、公共建筑执行节能标准覆盖面达到100%。培育100个以上省级服务品牌企业,主要服务行业顾客满意率达80%以上。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4%和10.8%,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平均达到8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省辖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二、坚持以质取胜的方针,全面提高质量总体水平

  (三) 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建立适应全省产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满足贸易需要和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主要工业产品采标率达到80%以上;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中介机构为桥梁的标准研究、制定、实施体系;完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的科学、统一、权威的标准体系。鼓励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推广农业标准化,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乡镇)建设,全省80%的县(市、区)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体系,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达到80%以上,大宗农产品安全指标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达到60%以上。以标准化推进服务业规范化,提高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标准化水平。

  (四) 加大培育名牌产品力度,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制定名牌产品培育发展规划,围绕壮大河南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以百户重点企业和50户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集团。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产品企业落户我省,鼓励国内外优势企业与知名品牌企业参与我省战略性重组,以名牌为纽带促进产业聚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成长的环境。高标准建设优质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培育一批名牌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五) 全面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力度,依法加强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严格施工图审查,严格施工许可,严格验收制度;以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工业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民用住宅工程、校舍和文化娱乐工程等为重点,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创新监管制度,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快建筑企业技术进步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绿色环保体系措施,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六)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以面向生产、面向民生、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创建标准化服务试点和示范单位,开展服务标准化星级评定活动,结合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拓展服务标准化领域,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优化服务消费结构,充分发挥服务业安置就业的积极作用。

  (七) 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及监测设备设施计量认证工作,提高环境监测科学评价水平。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加快涉及节能减排的计量保障体系建设,严格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加大能源类、节能类、替代能源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工作力度,推行节能减排产品认证认可,建立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抓好质量

  (八) 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把保证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作为首要责任,自觉抵制质量违法行为。

  (九) 加强质量管理和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内控标准,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十) 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和技术中心,积极开展标准研究制定,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紧跟国际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四、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一) 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针对农产品、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畜禽产品、进出口产品和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等重点产品,各种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餐饮企业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单位,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集中地等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十二) 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严格以食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对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产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实施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严格实施召回制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对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制度。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重点服务行业实行服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 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关。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之间通关单的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商品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疫情传入传出。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病疫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有效保障全省经济安全。(十四)提高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和处置能力。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准确披露、总结改进。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重点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技术基础建设

  (十五) 加强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技术基础。加快重点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进我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比较优势产品管理、服务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健全我省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计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特别是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认可技术基础工作。

  (十六) 着力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建设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配备一批基层急需的检测设备,全面提升对食品、高新技术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以及与安全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能力。充实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环境质量监督技术机构。推进检验机构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实施国际通行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评价制度,推动重点领域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加强检测检验市场监管,提高技术机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全社会提供科学、准确、高效的检测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检验、校准、认证、标准信息服务等中介技术服务市场,保证技术机构公平竞争。

  (十七)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推进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完善质量信息发布和质量投诉维权信息系统,形成全方位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标准文献信息库、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信息库和国外技术贸易性措施数据库,为企业改进质量、扩大出口提供全方位质量信息服务。

  (十八) 加强质量队伍建设。推行质量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和质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质量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人才交流,培养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培养基层实用技术人才。

  六、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市场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十九) 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完善地方质量法规规章体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将质量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规划,着力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法制意识。加强质量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完善质量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二十)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以优质、安全、健康、环保为导向的科学消费理念,促进优质安全产品成为市场主导产品。

  (二十一) 大力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质量信用监管信息,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提高社会质量信用意识、企业质量信用水平和政府部门质量监管公信力。

  (二十二) 着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把质量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引导企业开展全员质量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切实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理念。深入开展“质量月”、“质量万里行”等群众性活动,引导用户和消费者增强质量维权意识,提高识假辨假能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三) 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质量振兴规划,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协会的技术优势,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工作服务。

  (二十四) 完善质量投诉和维权机制。加强质量举报和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以修理、更换、退货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三包”规定,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推进质量仲裁和检验鉴定工作。

  (二十五) 加强质量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实事求是地全面宣传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各类媒体到省内名优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宣传企业和产品,扩大河南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自律,保证社会舆论监督的科学严谨和客观公正性。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确保新时期质量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六) 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质量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实行质量竞争力指数评价制度,逐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省政府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

  (二十七)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部门要管好本行业的质量安全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要强化服务意识,严禁借质量监管之名干扰企业合法经营、加重企业负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质量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质量监管执法的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八) 加大政策引导和投入力度。对获得省级和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免检产品和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获得国家和省优质工程、优质服务品牌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把质量管理和质量科技创新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标准计量研究制定、检测机构建设、质量监督抽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产品及免检产品,加大对知名品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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