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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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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3-17 00:00:00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2760
核心提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制定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发布日期 1990-11-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食品伙伴网注】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令2009第67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63512.html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各种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进口粮)。
 
  第三条 为了搞好粮食在生产,征购、运输、贮存、加工、销售和进口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工作,与粮食卫生工作有关的农业、化工、交通运输、粮食、工商、外贸、卫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努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把粮食收好、管好、用好。
 
  第四条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的使用管理,贯彻执行GB832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逐步减少高残留农药的使用量;要组织和指导农村及国营农场及时收割,脱粒、干燥、除杂,防止粮食在收获过程中霉变污染。
 
  严禁把拌过农药的种籽粮上交或混入国家粮库和集市贸易市场出售,或分给农民食用;禁止农药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与粮食同库混存以防扩大污染。灌溉农田用水必须符合GB 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五条 化工部门应该尽快研制、提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供农业使用。
 
  第六条 粮食部门要切实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提倡科学保粮,推广缺氧、低温等保管方法,积极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保粮的各项规章制度。熏蒸后的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供应。
 
  第七条 铁路、交通和粮食等部门,要搞好粮食运输和包装的卫生管理。认真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装运粮食应有专用车、船,如无专用车、船,铁道、交通部门必须按规定拨配清扫洗刷消毒干净的车、船,确保装粮的车厢、船仓清洁卫生、无异味。车体内门窗要完好,运输中要盖好苫布,防雨防潮。粮食部门要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时应与铁道、交通部门协商调换或清扫干净。装卸粮食的站台、码头、货场、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粮食包装袋必须专用,不得染毒或有异味。包装袋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袋上的印刷油墨应为低毒或无毒,不得向内容物渗漏。包装袋口应缝牢固,防止撒漏。
 
  第八条 粮食加工和销售单位,要切实加强成品粮食卫生管理,搞好厂内、厂外、店内、店外的环境卫生,各种机具和包装袋要保持清洁无虫,做到不加工、不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食。
 
  第九条 粮食部门要对征购、调拨、供应等各流通环节的粮食进行检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粮食在任何流通环节中发生意外污染,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卫生、外贸、农业、商业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地区: 中国 
 标签: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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