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专家的通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专家的通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7 10:37:31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提升食品抽检工作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征集和组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截止日期 2025-01-2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山西
备注  

为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提升食品抽检工作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征集和组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学术道德、作风正派;

(二)具有食品科学、化学、生物学、农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学、营养学、环境科学、检验检测等教育背景,在市场监管、海关、卫生、农业等机构以及高校、研究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

(三)从事相应领域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食品安全监管岗位正科级以上职务(职级),特别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至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以下职务,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管理要求;

(四)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库急需且能够胜任工作的,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五)能按要求正常参加有关会议、现场活动和相关工作。

二、专家专业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库包括抽检监测、核查处置、承检机构检查、风险预警防控、统计分析、食品抽检信息化等6个领域。各专业领域专家应具备以下相应要求:

(一)抽检监测: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及市场监管总局年度《食品抽样检验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熟悉食品行业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情况;具备食品安全、食品抽样、检验检测、食品标准、卫生健康、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和食品快检方法、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风险预警防控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核查处置: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有丰富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执法稽查、核查处置工作经验,或者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研究、食品安全案件诉讼等工作。

(三)承检机构检查:在食品检验检测、食品实验室体系管理、食品抽样、现场检查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且具有承担国家或省、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经历,善于发现抽样检验中存在管理及技术风险。

(四)风险预警防控:具有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加工、食品卫生、食品营养、食品标准、食品毒理、食品风险评估、新闻传播、公共关系、舆情应对等专业领域的工作经历,熟练掌握统计学相关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丰富。

(五)统计分析:具有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检验检测,或大数据分析相关工作经历;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或统计学知识技能;了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工艺,熟悉食品安全风险点。

(六)食品抽检信息化:熟悉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相关工作;具备国抽信息系统推广运用和组织协调能力;了解食品抽检基本情况和工作要求。优先考虑具有智慧监管、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等专业背景的人员。

三、推荐要求

请按以上6个领域和有关条件,组织推荐相关专家。具体推荐要求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相关条件,在综合考虑专家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基础上,本着专家个人自愿原则,认真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人选。

(二)请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领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并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请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领域专家推荐表》和《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领域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2)盖章纸质原件,邮寄至省市场监管局食品抽检处(信封上请注明“推荐专家”。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108号,邮编:030012),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和PDF盖章版)发送至sxsjsjc@126.com邮箱)。

联系方式:马小军 0351-7680211  周 强 0351-7680186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领域专家推荐表.docx

   附件:2: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docx

   附件:3:填表说明.docx

 地区: 山西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抽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