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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渔政管理处《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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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2 11:04:03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9 截止日期 2024-08-1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辽宁
备注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书面或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

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渔政管理处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电  话:024-23447559

邮  箱:nynctyzj@163.com

推动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更好支撑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实施、分类推进的原则,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通过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对新建钢质或新材料渔船加大补助力度,对其中自愿减船转产的渔船给予减船转产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在渔业领域落到实处,为助力推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激发政策实施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木质渔船和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同步推进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分层级分阶段推进,破解堵点卡点,确保政策精准、服务便捷、群众有感。

二、目标任务

以政策为激励,以补贴为手段,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利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等惠渔补助资金,加快推动老旧、木质渔船更新改造为钢质非拖网等资源友好型渔船或玻璃、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同步推进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渔船。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本方案下发之日(含当日)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完工后,依法取得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凭上述证书证件按相应补助标准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船长<12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5万元;

2.12米≤船长<24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5万元;

3.24米≤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45万元;

4.船长≥36米,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且每艘补助上限100万元。

(二)支持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实施减船转产。申请补助的渔船应当于本方案下发之日(含当日)依法办理渔船报废拆解或灭失手续,并办结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于2027年12月31日前向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数据库在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按照7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2.木质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3.木质市管特定证渔船,按照3000元/千瓦予以补助;

(三)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拖网等作业类型渔船更新改造成钢质非拖网等资源友好型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四)支持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木质等材质渔船更新改造成玻璃、铝合金、聚乙烯等新材料渔船。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五)支持生产用海洋宽带设备、防污染设备、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设备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其中,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渔船“插卡式AIS”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21〕10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船插卡式AIS更新换代的通知》要求,在“插卡式AIS”设备更新换代项目实施期间,对于更换或安装插卡式AIS设备的渔船给予全额补助,沿海各市要在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利用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补贴差额部分。项目结束后,插卡式AIS设备补助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执行。

大连市要统筹中央财政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等惠渔补助资金,结合地区实际,单独制定补助标准且不低于省级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过程监管和质量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做好资金安排,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申请、审核、发放等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资金发放时间,务必做到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渔民群众手中。

(三)优化金融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渔民群众解决贷款难题。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各地区年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省厅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渔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广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引导渔民群众积极参与渔业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其他政策与本方案政策不符之处,按本方案政策执行。

 地区: 辽宁 
 标签: 农业 设备 消费品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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