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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务局关于《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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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20 09:42:02  来源:武汉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武汉市商务局关于《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16日。
发布单位
武汉市商务局
武汉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3 截止日期 2024-07-1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武汉市
备注  

为贯彻落实《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武汉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武汉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武汉老字号名录,武汉市商务局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swjxfc@163.com;

信函: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7-29号武汉市商务局消费促进处,邮编:430017;

联系电话:027-82796673。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

附件:《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武汉优秀传统文化,贯彻落实《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商务〔2024〕2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武汉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武汉在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中当先锋、打头阵,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印发的《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老字号,是指在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市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的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品牌认定为武汉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武汉老字号企业。

第四条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武汉老字号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武汉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三)品牌具有中华传统文化特色和鲜明的武汉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四)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武汉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境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拟申报为武汉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拟申报为武汉老字号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持续经营满20年以上,且主要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四)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近三年连续盈利,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每两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武汉老字号名单(申报数量过少时可合理调整认定时间)。武汉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具体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向住所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逐级正式行文进行申报。具体材料包括:

(一)武汉老字号申报表;

(二)品牌及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品牌历史沿革、产品、技艺传承脉络、发展历程、发展现状(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等情况,重点突出历史文化底蕴和守正创新发展亮点;

(三)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1.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2.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3.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7.企业信誉良好证明材料。

(四)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五)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经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向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

第十一条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填写初审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及其委托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法律、知识产权、历史文化、企业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组成“武汉老字号”认定专家组,开展评审、论证。认定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并提出拟认定“武汉老字号”名单。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拟认定单位的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或异议与认定无实质性关联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由市商务局和申报企业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被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由武汉市商务局颁发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武汉老字号”字样或者标志只能用于与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市场主体不得改变核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武汉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与“武汉老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标志或者其组合。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经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湖北老字号”及“中华老字号”认定,并享受本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被授予“武汉老字号”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区商务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权、企业灭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答复。

第十九条武汉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

1.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的;

3.武汉老字号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4.擅自变造武汉老字号牌匾的;

5.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二十条获得“武汉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将其移出武汉老字号名录的建议: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经营主营业务达3年(含)以上的;

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武汉老字号”称号的;

5.已经不符合“武汉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市商务局核实情况后,作出移出武汉老字号名录和收回武汉老字号证书、牌匾、官方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并在官方网站和公众号更新武汉老字号名录。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及其委托的机构原则上每3年对武汉老字号开展复核。按照复核结果分别给予“通过”“附条件通过”“不通过”的决定。

1.对经营状况不佳,业绩大幅下滑的,出具“附条件通过”复核结论,及时加强督导指导,推动创新发展;

2.对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出具“附条件通过”的复核结论,并及时采取约谈整改等相应管理措施。

3.对长期经营不善,连续亏损的或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已不符合武汉老字号条件的,出具“不通过”复核结论。

市商务局将复核结果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按程序做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冒用或滥用武汉老字号标识及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武汉老字号,无需重新申报,但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被国家、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市商务局不再组织认定“武汉老字号”。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武汉市商务局对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内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武汉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武汉市商务局认定的武汉老字号及武汉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武汉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武汉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武汉老字号标识属武汉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武汉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武汉老字号”2色标识。武汉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武汉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第六条武汉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武汉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武汉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武汉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武汉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九条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武汉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条武汉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一条武汉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武汉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被市商务局移出武汉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武汉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武汉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武汉老字号标识;武汉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三条武汉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武汉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武汉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附件:武汉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附件1:标准图形

附件2:标准字体
2(1)
附件3:标准色彩


3(1)
附件4-1:首选标准组合
4(1)
附件4-2:可选组合
5(1)

 地区: 武汉市 
 标签: 认定 老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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