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畜牧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sxmsyjdw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4566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处(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意见建议”。
3.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联系电话:0531-51788876(工作日),传真:0531-51788800(传真请注明动物卫生处收)。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8日。
附件: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