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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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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8 01:22:49  来源: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梳理近一年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更新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现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17 截止日期 2023-10-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天津
备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梳理近一年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更新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现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附上法律法规依据。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fzggwlixk@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版)

项目序号

惩戒措施

序号

惩戒内容

惩戒对象

法规政策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1

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排污单位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022年措施

2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

2022年措施

3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有《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六条情形的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022年措施

4

将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2022年措施

5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管道企业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

2022年措施

6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有《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的组织或个人

《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四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划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

2022年措施

7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情形的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022年措施

8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情形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022年措施

9

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违反《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公用企业、第三十七条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八条的行业协会商会

《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颁发资格资质的部门)、市民政局

2022年措施

10

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到处罚的行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有《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五条至七十三条情形之一且受到处罚的行为人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22年措施

11

依法将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

2022年措施

12

本市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有《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

2022年措施

13

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在排放检验、维修中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有《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2022年措施

14

加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2年措施

15

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022年措施

16

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有《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022年措施

17

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依法认定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惩戒

有《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邮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022年措施

18

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

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和决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

2022年措施

   

19

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及处罚结果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有《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022年措施

   

20

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有《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至九十一条情形之一的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022年措施

   

21

将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九条情形之一的

《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第八十条

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

2022年措施

   

新增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有《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023年新增措施

   

新增

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

有《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五十四至五十五条情形之一的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五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2023年新增措施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22

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22年措施

23

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科技报告、未汇交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科技局

2022年措施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24

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22年措施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25

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评比资格

有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22年措施

 

 地区: 天津 
 标签: 地方性法规 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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