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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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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09 04:51:22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45
核心提示: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皖食药监食生秘〔2018〕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截止日期 2023-11-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对原省食药监局制定发布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皖食药监食生秘〔2018〕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spsczqyj@126.com,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请在电子邮件标题上注明“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 杨翠琪,联系电话:0551-63356318

   附件1: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意见反馈表.xlsx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自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查的目的;

(二)自查的适用范围;

(三)自查部门及人员职责;

(四)自查的具体事项,包括自查频次、自查计划、自查项目、自查准备、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整改验收、应急处置方案、自查材料存档等;

(五)自查工作考核和评估;

(六)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企业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设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食品安全内部管理与技术支持机构。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自查制度开展自查,得出自查结论,提出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自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者资质情况、生产设备设施、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检测、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标签标识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

第六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将自查的重点以简洁的文字或图片张贴于相关生产场所,提示企业员工应当注意的自查事项,并对自查结果及改进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食品安全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日常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全面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的全面系统检查。全面自查的内容应包含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全部项目。

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抽检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或者应相关部门的要求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检查。

日常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为确保食品生产顺利进行或者食品安全措施有效运行,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检查。日常自查应根据管控需要,选取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部分项目定期开展。

自查工作可以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开展日常自查。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针对下列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自查:

(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案件查处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风险隐患的;

(七)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八)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告需要自查的;

(九)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风险、规模大小、管控水平以及日常自查、专项自查等情况,针对自身管理体系存在的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全面自查。

季节性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全面自查。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自查人员按照已确定的检查项目,认真核对检查每一项内容,详细填写自查记录、保存相关材料,记录不应涂改,更改处应当有自查人员的签名。全面自查和专项自查还应形成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自查记录、整改措施及验收材料等纳入企业档案进行管理,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要求,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留存自查记录及整改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等情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全面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适用本规范。食品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可参照本规范。

附件: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要点

附件

安徽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要点

1.食品生产者资质

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设施、设备)

3.进货查验

4.生产过程控制

5.委托生产

6.产品检验

7.贮存及交付控制

8.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9.标签和说明书

10.食品安全自查

11.从业人员管理

12.信息记录和追溯

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地区: 安徽 
 标签: 食品安全条例 安全自查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工作规范 食品生产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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