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1 17:49:28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4
核心提示: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核查处置力度,提升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效能,我处草拟了《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9月27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局食品安全抽检处。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1 截止日期 2023-09-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陕西
备注  

省局信用监管处、食品相关处室、稽查局: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大核查处置力度,提升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效能,我处草拟了《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9月27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局食品安全抽检处。

联系人:周博、马海昱,电话:83219032,邮箱:sjmsc111@163.com。

附件:1.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

2.《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机制(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下大力气解决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率持续居高、部分市场主体不合格批次持续居多等顽瘴痼疾。

二、工作重点

1.消费量大、知名度高、影响较大的学校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大型连锁餐饮、大型酒店等。

2.不合格率高的食品品种。

3.多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

5.其他重点不合格食品。

三、职责分工

食品抽检处:负责汇总梳理食品抽检监测数据,提出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建议,经局领导审定后,以督办单形式全程跟进相关部门、处室(机构)处置办理情况。

食品生产处:负责涉及生产环节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事项落实。

食品经营处:负责涉及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事项落实。

特殊食品处:负责涉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事项落实。

稽查局:负责涉及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等方面督办事项落实。

信用监管处:负责涉及市场主体经营列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督办事项落实。

省局每季度召开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联动处置小结会,听取各处室(机构)关于相关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重点领域不合格食品处置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

四、处置流程

1.发现问题。食品抽检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分析食品抽检数据,梳理出不合格食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领域等,提出处置建议,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2.提出建议。食品抽检处针对梳理出的重点问题,结合涉及到的环节、部门,提出合理建议。

3.分送督办。食品抽检处填写抽检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督办单,视情况分送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特殊食品处、稽查局等相关处室(机构)。

4.闭环处置。相关处室(机构)结合职责进行处置,并于规定时限内向省局食品抽检处提交办理情况,形成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闭环管理,若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需提前3日内向省局食品抽检处作出书面说明。

5.风险会商。根据需要,食品抽检处将组织适时召集相关处室(机构)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会商,研究解决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中遇到的问题等。

五、工作要求

1.相关处室(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指定1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有关具体事项的协调联络工作。

2.相关处室(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

3.相关处室(机构)要采取得力举措,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踏实肯干的作风,迎难而上的信心,解决问题的决心,确保重点不合格食品处置取得实效。

督办事项  
具体情况  
承办处室  
(机构)
采取措施(约谈、发提醒函、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办理情况  
完成时限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情况反馈食品抽检处。

督办部门: 督办时间:

接收部门: 接收时间:

 地区: 陕西 
 标签: 不合格食品 市场监督 查处 食品安全风险 抽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