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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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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25 16:16:57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品牌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品牌建设取得新成就,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用于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使用等相关事项。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3〕102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截止日期 2023-08-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深圳市
备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品牌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圳品牌建设取得新成就,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用于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使用等相关事项。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建议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质量处801,邮编:518040,联系电话:83070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ngfl@mail.amr.sz.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附件:1.   《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   《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深圳品牌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深圳品牌标识管理,提升深圳品牌辨识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加快打造全球著名的品牌之都,在更高水平上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品牌标识的制定、授予、使用、管理和宣传推广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深圳品牌标识,是指表明深圳品牌识别信息的专有标识。

深圳品牌是深圳城市公用品牌,由市人民政府发起,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时代先锋、深圳精神”为核心,具备创新领先、品质卓越、信誉卓著、底蕴深厚等特质,经市场和公众广泛认可,代表着深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成果的区域品牌形象。

第四条【授予对象】深圳品牌标识授予拥有杰出品牌声誉的单位和事项,其中单位指在深圳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事项指具有深圳特定地域特征、文化传承、质量特性、口碑声誉等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的事物(场所、活动、字号、商标等)。

第五条【组织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深圳品牌标识制度,指导监督深圳品牌标识管理,认定并授予深圳品牌标识。

市市场监管局授权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以下简称“受权机构”)承担深圳品牌评价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后续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本领域品牌的培育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条【基本原则】深圳品牌标识认定工作应依法依规开展,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体现国际对标、行业示范、社会认可、专业测评的方针,坚持自愿参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深圳品牌应用推广机制,强化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和保护,促进市场认同和社会采信,传递品牌信任,激发企业活力。

立足深圳实际,遵循国际惯例,积极推动相关标准、规则、管理的国际接轨,推进深圳品牌标识增信、跨境互认,便利国际贸易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标识样式

第八条【标识名称】深圳品牌标识的中文表述为“深圳精品”,英文为Shenzhen Quality,缩写为“SQ”。

“深圳精品”标识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样式,证书由受权机构制发,标识由使用单位自行制作。

第九条【知识产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享有“深圳精品”标识知识产权。

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深圳精品”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标识分类】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制定和发布“深圳精品”动态分类目录,合理体现产业创新和消费升级需求。

第十一条【标识样式】“深圳精品”标识由基本图案、类型标注组成。使用者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图形、颜色和文字。

(一)基本图案

包括“深圳精品”标识、尺寸及标准字体等,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

图一:“深圳精品”标识基本图案(略)

(二)类型标注

综合考虑消费选择性和特征差异性确定分类,标注在基本图案的下部,用于区分功能属性,类型标注如图二所示。

图二:“深圳精品”标识类型标注(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安排】“深圳精品”标识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由商标权利人或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使用人提出。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申报“深圳精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纳入“深圳精品”分类目录;

(三)品牌(商号、字号、常用名等)涉知识产权归属的,使用人享有知识产权等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权;

(四)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五)具备较强的行业示范性、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精品”标识申请表;

(二)品牌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或文化价值自评报告;

(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证明;

(四)品牌市场地位、行业评价、社会评议等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评价规则】“深圳精品”评价规则是“深圳精品”评价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及持续力等评价维度和指标体系,并根据实践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深圳精品”评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授予流程】“深圳精品”标识的认定包括申报、评价、公示、认定、授予等环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一季度,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深圳精品”标识授予数量,在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申报方式为申请人自愿申报。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卓越品牌;

(三)受权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评价规则开展评价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出具评价意见,提出推荐名单;

(四)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查实有重大违法失信情形的,取消资格;

(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开发布认定名单;

(六)受权机构在申请人签署“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协议后,统一发放标识源文件、证书。

第四章 标识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原则】“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应保证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标识进行拆分、歪曲、篡改等变形使用,或将标识作为其他图案的组成部分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人权利】被授予“深圳精品”标识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授权,在标识有效期内加标赋码;

(二)在授权范围内,正确使用标识于牌匾、宣传册、企业网站、经营场所、广告营销以及展会、展览、论坛等宣传材料。

第十九条【使用人义务】被授予“深圳精品”标识的,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实施“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和管理制度;

(二)每年提交《“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三)保持和持续提升产品或服务水准,严格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和负面舆情通报责任;

(四)持续改进和完善品牌运营管理机制,强化品牌宣传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自觉维护“深圳精品”美誉;

(五)不得将“深圳精品”标识用于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以暗示检验合格;

(六)不得利用“深圳精品”标识从事虚假宣传,欺骗或者误导公众;

(七)无条件配合主管部门、受权机构对其标识使用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检查、调查。

第五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条【信息系统】建立“深圳精品”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标识查询、信息公开、品牌检索、交易对接渠道,提升品牌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品牌扶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金融等部门持续建立有利于深圳品牌发展壮大的政策支持体系。

第二十二条【公益推广】政府部门、协会商会、龙头企业和媒体平台共同打造深圳品牌传播矩阵,做好“深圳精品”的宣传与推介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推广】“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单位应积极开展品牌宣传营销工作,组织开展品牌价值测评、消费调查与公众评议工作,主动分享品牌建设先进经验做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深圳精品”标识动态管理机制,委托受权机构组织对“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情况实施有效性评估和跟踪调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到期复核】“深圳精品”标识使用期3年。有效期届满需续展的,使用单位应提前6个月内申请复核。复核参照初评程序进行,复核未通过的,移出“深圳精品”标识名录,收回标识使用授权及证书。

第二十六条【变更申请】标识使用单位因更名、并购、分拆、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完成变化一个月内,申请变更。

受权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不满足深圳品牌标识使用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标识使用。

第二十七条【暂停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暂停“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

(一)超授权范围使用“深圳精品”标识的;

(二)“深圳精品”标识使用单位、事项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化,未重新办理使用授权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深圳精品”标识使用监督检查的;

(四)其他需要暂停使用的情形。

上述问题整改后,经市市场监管局同意,恢复其“深圳精品”标识使用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标识的使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撤销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准,受权机构撤销“深圳精品”标识的使用权:

(一)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标识的;

(二)利用标识从事欺骗或者恶意误导公众等行为的;

(三)使用单位破产清算、解散、注销、吊证或一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丧失品牌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五)发生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引起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精品”标识的;

(七)其他需要撤销使用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九条【撤销标识】被撤销“深圳精品”标识授权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资格。

第三十条【侵权责任】对违规使用“深圳精品”标识、伪造或冒用“深圳精品”标识等侵犯“深圳精品”标识知识产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履职责任】参与“深圳精品”标识认定的专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遵循回避原则,遵守保密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深圳市 
 标签: 标识管理 纲要 著名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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