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外贸保稳提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意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2022年9月23日,我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了《<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实施细则》相关项目申报及资金兑现工作,我厅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及企业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5月11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函发送至我厅邮箱hljwmc@163.com。
此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稿)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3年5月6日
(联系人:康若蒙,82631308)
附件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做好经济跨周期调节,促进我省外贸保稳提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统筹整合现有中省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外贸稳中提质的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落实《若干措施》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 奖补政策分为免申即享、认定奖励和据实奖补三类。
(一)免申即享类
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家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国家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及在政策有效期内,由商务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国家级贸易促进基地园区、示范试点,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认定奖励类
1.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
2.对省级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
3.对省级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标准详见附件3。
4.对省级海外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奖励。认定标准详见附件4。
5.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认定标准待商务部统一发布。
6.在政策有效期内,对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贸易促进基地园区、示范试点,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据实奖补类
1.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5。
2.对进口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 、化肥等资源类产品,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使用加工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该项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出口地产品,年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该项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6。
3.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千万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单个独立站最高补贴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7。
4.对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个企业年度奖励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8。
5.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给予70%补贴;对于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线下境外展会的,给予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70%补贴;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9。
6.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其中,涉及RCEP成员国等重点市场、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省级以上贸易促进平台内企业补贴比例分别上调10%并可叠加计算,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给予90%的定额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0。
7.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不超高50%的补贴。认定标准由各市(地)政府确定。
8.对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特别是绿色等级认证、可持续产品认证等国际绿色环保认证,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认定标准由各市(地)商务部门确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等部门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资料;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需满足不重复原则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最高单项补贴上限。〔例如:某现有企业(非当年新引入企业)年度新增出口额8亿元,按照“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的补贴标准,可获得增量补贴奖励240万元;同时,该企业同一年度还申请了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120万元、线上涉外展会补贴10万元。假设该企业申报的奖补金额均通过了第三方评审,企业申报支持总金额为240万元+120万元+10万元=370万元>300万元,则根据本条规定,只能给予该企业年度最高奖补300万元〕。据实补贴类中的第“1”项“进出口增量奖励项目”和第“3”项“跨境电商增量奖励项目”不可同时申报和重复补贴。
本措施与省级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同一事项不同级重复或多头申报。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七条 启动兑现。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若干措施》政策兑现,以印发正式通知的形式明确当年启动时间、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组织申报
(一)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
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省商务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据实奖补类
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并指导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属地化申报,核对并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
第九条 项目审核和公示
(一)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
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认定文件形成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据实奖补类
省商务厅组织开展评审,可通过成立专家审核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评审。专家审核组、第三方机构等应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请示报批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拨付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审核并同步下达经省商务厅分解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免申即享类、认定奖励类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启动一次性奖励资金兑现;据实奖补类于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3月上旬启动上一年度对应的奖补资金兑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市县商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若干措施》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设定并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同步下达经省商务厅分解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组织和指导资金绩效评价。
(三)市(地)、县(市)商务部门负责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时向省商务厅、财政厅上报。
(四)参与评审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建立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挂钩机制,将绩效结果作为政策调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绩效管理的实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指标等行为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不再列入今后省级各项政策支持范围,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具有本细则最终解释权。
附件:1.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指南
2.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指南
3.省级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申报认定指南
4.省级海外仓认定指南
5.进出口增量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6.进出口业务银行手续费、银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7.跨境电商增量奖励及独立站建设投入补贴项目 申报指南
8.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9.线上线下展会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1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11.《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样式)
附件1
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指南
一、认定范围
(一)区域范围。申报主体的区域范围原则上为县、市(县级)、区(市辖区)、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等产业集聚区。对于市(地)重点打造的、有发展前景的、外向度高的优势产业也可以市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行业范围。申报的行业范围原则上为机电产品(含装备制造)、农产品、轻工工艺产品、纺织服装、医药、新型材料、专业化工、五金建材等八大行业,各地可结合本地特色产品产业聚集区加以考虑。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和配套体系比较完善,外向型产业特色鲜明,相关行业生产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产业集聚优势明显。
(二)基地内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外贸规模较大,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潜力,外贸商品市场覆盖面广,国际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三)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培育规划,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支持相关产业外贸转型升级。
(四)产业发展环境优越,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基地内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基地龙头企业有专业研发和创新团队,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发展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五)基地内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2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地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请示(正本)。
(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信息表》。
(三)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就业、贸易、品牌、创新、营销网络、企业数量及增减等方面情况,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具有的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基地及特色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方案、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提供文件复印件)。
(五)基地发展环境情况,包括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贸易便利化情况,所在区域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准入标准、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的公共服务等。
(六)主要企业名单及其整体经营状况(包括近三年来产销、利税、主要产品的国内外市场情况),开展技术创新、境外营销维修服务、品牌建设、国际认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等情况。(如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经营情况必须加以说明)。
(七)其他补充材料。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编写上述材料。
五、审核认定程序
依照“地市上报、专家审核、省商务厅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基地的申报工作,按照本认定标准要求进行初核,并将本地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含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组织申报时间及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省商务厅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审核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对上一年度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市,给予认定数量上的倾斜。
(四)省商务厅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条件择优认定,在审核报告基础上确定拟认定的基地名单,并将拟认定的基地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认定为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附件2
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指南
一、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市(地)、县(区)政府为创建省级进口示范区申请主体的,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以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为申请主体的,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二)申报条件。创建省级进口示范区,要在以下方面发挥示范效应:
1.管理体制创新。加强进口规划、设施建设、政策引导,建立多部门协同进口促进工作机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创新通关、查验、检验检疫等监管制度,提高进口监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
2.主体培育创新。创新进口主体引进机制和扶持政策,发挥特色优势,培育重点进口平台和企业,形成面向东北、辐射全国的进口商品集散地。
3.进口业态创新。发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进口、国际转口、保税维修等进口贸易新业态,以及线下线上融合的新模式,培育新的增长点。
4.金融保险创新。积极探索进口金融保险业务新产品,有序推进进口贴息、进口信贷、进口专项支持、进口贸易融资、进口风险管理、跨境人民币结算。
5.公共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训、信息服务、技术研发、检验检疫认证、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服务,发挥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融资、信保、营销等供应链服务对进口的促进作用。
二、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的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报材料应使用普通A4纸打印,独立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随附电子版(光盘)一份,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省级进口示范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进口示范区申请主体管理机构向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三)创建进口示范区的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重视进口情况。包括制定进口发展规划,出台扩大进口、优化进口环境的政策措施等。
2.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包括进口发展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情况。
3.进口主体集聚情况。包括进口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进口业务发展情况。
4.进口商品分销情况。包括进口商品目标市场、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的整合情况、售后服务网络布局等。
5.进口平台建设情况。包括进口交易平台、进口展贸平台、进口供应链平台、进口促进服务平台的数量和建设情况。
(四)进口示范区的促进、创新举措。包括具有区位特色的措施和成效,并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认定工作依照“市(地)上报、专家评审、复核、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省级进口示范区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并于规定时间内将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进行实地考核。评审工作完成后,专家评审组向省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省商务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拟认定的进口示范区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进口示范区,认定为“黑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附件3
省级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申报
认定指南
一、认定范围
(一)区域范围。由所在市(地)、县(市)政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以现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跨境电商综试区、边(跨)合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境外合作区等开放平台为承载区,规划、整合、培育、集聚消费品加工企业。
(二)行业范围。申报的行业范围原则上为电子信息、轻纺、农副产品加工、医药、机电、家具建材等产业,各地可结合本地特色出口消费品产业加以考虑。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服务体系,外贸规模较大,外向型产业特色鲜明。
(二)出口消费品品加工产业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生产规模在全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出口消费品加工发展潜力,国际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对本地产业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支持探索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俄罗斯、欧盟和北美等国际市场合作共建,加快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升我省消费品制造能力,更深层次推进全省对外开放合作。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已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组织机构,制定专门的培育规划,已经或拟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的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主体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请示(正本)。
(二)申报主体特色产业发展总体概况、基础条件、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等。
(三)特色产业相关企业近三年来产销、利税、就业、出口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四)建设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的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加工区建设总体目标、推进机构、重点产业、相关规划、主要任务等。
(五)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六)其他补充材料。
申报主体应按要求编写上述材料。
五、认定程序
依照“地市上报、专家审核、省商务厅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加工区的申报工作,按照本认定办法标准要求进行初核,并将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含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组织申报时间及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省商务厅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审核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省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省商务厅按照相关条件择优认定,在审核报告基础上确定拟认定的加工区名单,并将名单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省商务厅认定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
附件4
省级海外仓认定指南
一、认定范围
海外仓是指国内企业将商品通过大宗运输的形式运往目标市场国家,在当地建立仓库、储存商品,然后再根据当地的销售订单,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及时从当地仓库直接进行分拣、包装和配送。省级海外仓注重公共性特点,除企业自用外,需为一定数量的其他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认定对象有以下两种类型:
物流型海外仓:依托固定航线(海、铁、空),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运输、货物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的海外仓,定时定量集中提供国际发运、仓储、分拣、打包、配送和转运等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物流型海外仓的优势体现在国际支线运输费用和目的国末端配送费用低于其他海外仓。
贸易型海外仓:在固有的贸易活动基础上,依托目的国本地细分销售渠道和网络关系,在原有的国际贸易背景下,搭建国内卖家的线下销货和线上展示平台,依靠本地海外仓的时效性,实现良好的B端采购体验。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海外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依法注册一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没有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设运营海外仓的,需提供双方隶属关系证明资料。在同一城市以主仓和辅仓形式设立多个海外仓的,可按同一海外仓申报。
2.熟悉目的国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知识,能为我省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仓储、分销、展示等境外综合营销服务。
3.申报的海外仓具有仓储管理系统,具有基本的订单管理模块、物流模块、仓储模块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4.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的省级海外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申报材料
1.省级海外仓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等方式建设运营海外仓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供境外海外仓建设运营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提供双方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海外仓仓库的平面图、实体照片、google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提供1-3分钟的视频,视频内容包括海外仓的外部环境、内部环境、人员使用操作系统画面、货物情况等。
4.海外仓仓库的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若为购买或租赁需提供租赁付款财务凭证,若为合作需合作方提供购买或租赁付款财务凭证。
5.海外仓设备购买清单及证明材料。
6.提供合作企业的服务合同(20家以上)。
7.各类型海外仓至少提供一套出口报关、国际运输提单、进口清关、入库、出库全流程单据。
8.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许可证。
9.提供海外仓在货值、货量、服务等方面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10.境内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以及境外海外仓的资产负债表。
11.海外仓情况说明。包括:境内企业和境外仓库的基本描述(含海外仓使用率及库存率的描述)、人员组成及业务开展情况、服务企业的进出口规模、建设资金投入情况、营业收入情况、发展规划等(2000字以内)。
12.《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
五、评审程序
省级海外仓认定工作依照“地市初核、专家组审核、商务厅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市(地)商务局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设立海外仓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辖区内通过初核的申报材料(包括市地商务局推荐函、企业申报材料2套)汇总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含纸质材料及其电子版)。市地商务局负责核查海外仓材料真实性。
(二)商务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地)商务局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审核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向商务厅提交评审报告。
(三)商务厅在审核评审报告基础上,择优确定拟认定省级海外仓名单,并通过商务厅官网对拟认定的省级海外仓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商务厅认定为省级海外仓。商务厅应加强对省级海外仓监管,确保奖励资金安全。
附件5
进出口增量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认定范围和支持标准
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利税、上一年度进出口情况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申报实施属地化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需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二)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四)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附件6
进出口业务银行手续费、银行贷款
利息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使用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该项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不超过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
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海关2月18日后提供上一年度企业进出口数据)。
二、申报材料
(一)资源类产品进口
资源类产品包括: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含原木、锯材)、化肥等。
1.生产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能力、上一年度进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企业申请补贴金额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⑥生产自用证明材料(入库单、出库单等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2.贸易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进口情况、企业申请补贴金额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销售合同(委托加工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加工后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发票及银行流水(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⑥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二)地产品出口
1.生产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加工能力、上一年度出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企业申请补贴金额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出口合同(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⑥自产证明材料(生产证明材料、出库单、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等复印件);
⑦《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2.贸易型企业申报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出口情况、企业申请补贴金额等);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出口合同(复印件);
④采购合同(复印件);
⑤采购付款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无正式发票的,需提供收款人签名的收据以及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⑥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⑦还款付息、进出口业务银行相关费用财务记账凭证及票据(复印件);
⑧出口报关单、结汇证明(复印件);
⑨《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三、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申报实施属地化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二)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四)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附件7
跨境电商增量奖励及独立站建设投入补贴
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自建跨境电商独立站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二、重点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千万部分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投入费用包括软硬件建设、宣传推广等费用。
跨境电商独立站指企业自建的跨境电商平台,需具有独立域名,兼具商品展示、线上销售、线上支付功能,实现跨境电商交易完整闭环。申请企业需为跨境电商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
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指企业以9610、9710、9810、1210模式实现的进出口贸易额。
跨境电商独立站年进出口额指跨境电商独立站在1个自然年内,以9610、9710、9810、1210模式实现的跨境电商销售额。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纳入奖励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需在黑龙江省各海关报关、通关。
(三)申请跨境电商独立站奖励的,所提供跨境电商独立站网址处于运营状态并可正常访问。
(四)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通过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通关数据,具有完整的交易数据。如无法通过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通关数据的,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材料。
(五)符合省商务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奖励
1.《跨境电子商务补贴(奖励)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跨境电商业务情况、上一年度以跨境电商模式实现进出口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企业申请奖励金额等。为避免多头申报,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未从省直相关部门另行领取跨境电商进出口、跨境电商独立站奖励。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或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
5.《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二)跨境电商独立站补贴
1.《跨境电子商务补贴(奖励)申请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跨境电商相关业务情况、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运营情况(含上一年度以跨境电商模式进出口情况)、自有品牌占比、渠道品牌建设及未来2年发展目标、举措和效益预期、企业申请补贴金额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跨境电商独立站所属企业出具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黑龙江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证明或海关出具的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证明。
6.独立站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使用专业建站工具的,需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行建站的,需提供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
7.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费用凭证(如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及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等)。
8.跨境电商独立站首页截图。
9.跨境电商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WHOIS信息截图等);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独立站海外投资主体对应证书)。
10.《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外文内容需提供中文对照版本(或标注)。
五、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申报实施属地化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二)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四)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附件8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账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海关、检验检疫、退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无违规行为。
二、申报条件
(一)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算、退税等服务。
(二)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三)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在15家以上
(四)年进出口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
(六)项目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提供各项外贸综合服务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
三、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全年进出口情况和当年度上半年出口情况、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结算、退税等服务情况;
2.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相关资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中小微企业总体情况,包括服务企业的数量、服务企业名称、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授信证明复印件。
四、支持标准
符合“二、认定内容及标准”中条件的外综服企业,年度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五、项目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申报实施属地化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需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企业。
(二)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三)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以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行为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追回专项资金。
(四)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给出评审结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附件9
线上线下展会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参加或因疫情原因委托第三方代为参加线下境外展会的外贸企业。要求有具体参展展位,且相关费用全部是由参展企业承担。由省商务厅或市(地)商务部门进行统一布展或特装的境外展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外贸企业,且相关费用全部是由参展企业承担。
二、支持内容
(一)线下境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和参展人员的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对委托第三方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展品运输费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三、支持标准
每个企业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一)线下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每个展会的标准展位费给予70%补贴,其中,对每个展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的展位费给予70%补贴;对展品运输费给予70%补贴,其中,每个标准展位运输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每个展会运输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对每个展会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发生的国际间交通费,按经济舱标准给予70%比例补贴;参展人员的住宿费按不超过国家规定公务人员出国住宿费标准的70%给予补贴。给予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70%补贴。
(二)线上涉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的展位费(包含平台使用费、推广费等)给予50%补贴,每个展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
(三)累计费用支出额需达到1万元以上;
(四)已在当地享受同类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五)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在“信用黑龙江”网站无失信记录。
五、企业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线下境外展会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进出口情况、展会成果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补贴总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黑龙江省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4)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复印件,外文版需配中文翻译件;
(5)参展人员护照复印件(包括信息页、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①申报展位费补贴需提供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要求票据复印清晰,票据内容与所申报内容相符);
②申报国际间交通费补贴需提供参展人员的机票订单、发票复印件;
③申报住宿费补贴需提供住宿费发票复印件(当地住宿费发票如没有写明房间数量及人数,需提供当时入住酒店的消费清单);
④申报展品运输费补贴需提供展品运输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合同复印件;
⑤提供展会承办机构提供的具体展位确认图;
⑥如企业是通过旅行社或展览公司协助参展的,需提供与旅行社或展览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复印件,旅行社或展览公司需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内容列明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费用明细);
⑦如企业是委托第三方代参展的,需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书并加盖双方签章,并提供由委托方企业支付给展会承办机构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支付外汇需提供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或国内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现场影音资料(录制光盘);
线下境外展会录像视频内容包括:展会标识、展位号、企业标识或名称及护照首页人员(代参展除外)在展位前的工作情况等,视频应为连续拍摄且不少于15秒的影像资料文件。
(8)《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一)线上涉外展会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进出口情况、展会成果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申请资金总额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黑龙江省展会支持项目资金申请表;
(4)平台机构组织线上涉外展会的文件及方案;
(5)平台网址,以及能够显示平台机构组织活动的规模或人数的截屏(要求每场线上活动组织不少于5家企业);
(6)参展企业与承办机构签订的线上涉外展会合同复印件;
(7)线上涉外展会展位费的发票;
(8)双方人员线上洽谈截图,连续30秒以上双方人员线上洽谈屏幕录制视频或连续拍摄视频。
(9)《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六、申报要求及方式
(一)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所有外文材料需有中文翻译对照或标注;
(二)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企业在向当地商务部门上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原件后报省商务厅。
(四)项目申报实施属地化管理,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企业需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项目材料。
(五)已按要求在上年通过商务部网络业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
(六)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
附件10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对我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予以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二)企业依法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近3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已按要求在上年通过商务部网络业务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投保中小微企业统保平台类业务的企业,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需大于零。
(三)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有国家核定的经营资质(以下简称“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且与商务、财政等部门无不良业务记录。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企业投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含附加出口前保险)、特险、小微企业信保易、中小企业综合保险等。
1.中小微企业统保平台扶持政策
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统保平台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1)统保平台的含义
统保平台是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统一的保险和服务方案。
(2)统保平台的适用条件
a.参加统保平台的企业上年海关统计出口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
b.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按300万美元及以下和300万-1000万美元(含)两个区间,分别向参保企业提供统一的保险和服务方案。方案中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应不少于15万美元,按海关统计出口额计收的保险费率应不高于0.11%。该保险和服务方案应在统保平台启用前,向省商务厅书面备案。
c.企业自愿参加统保平台,按照统保平台的各项保险和服务方案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一对一”签订保险合同,保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d.对统保平台的保费给予100%的资金支持,企业参保时无须缴纳保费,保费资金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申报,省财政厅按省政府批复的扶持资金额度一次性全额拨付至保险机构。
(3)参加统保平台的中小微企业,在发生理赔案件并获得赔付后,不再享受平台扶持政策,应转投自主缴费保单,按照自主缴费保单开展相关业务。
(4)为适应数字经济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线上投保并获得融资等增值服务。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投保,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数字化系统线上投保,也可书面提交投保材料。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审核通过后,向企业逐一出具保单或发布电子保单。
(5)为落实扩大中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的要求,在统保平台项下,一家企业只能在一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如在多个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复投保的,根据以下规则,对交叉业务进行认定,确定保单归属的保险机构:
a.存量客户锁定原则,即本通知发文前最近一次已经评审认定、确定保单归属的业务及客户,由保单归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负责以后各年度的保险和服务,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再开展营销和承保;其他保险机构又进行承保的,保单不予认定,财政资金不予扶持。原则上,存量客户不得更换保险机构。
b.从先原则,即全部存量客户以外新参保企业的保单,以保单生效日期最早者确定保单归属,保单生效日期相同的、以投保单投保日期最早者确定保单归属。
c.新参保企业按照“从先原则”确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归属后,自动成为保单归属保险机构的存量客户,后续相关工作按照a款“存量客户锁定原则”执行。
2.短期险自主缴费保单扶持政策
(1)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产品保费扶持比例为50%。对重点国别市场、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省级以上外贸促进平台扶持比例,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增加10%,支持政策可叠加,单户企业保费扶持资金不超过缴纳保费的90%,单户企业补贴申报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具体为:
a.重点国别市场出口扶持政策。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引导企业深耕传统市场,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对向RCEP成员国、俄罗斯、美国等重点市场的出口,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
b.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出口扶持政策。为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对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等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及服务贸易,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本条政策不可叠加,满足一项或多项时扶持比例最高增加10%。
c.省级以上外贸促进平台出口扶持政策。为推动贸易产业融合,加快培育各类外贸聚集区,对自贸试验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区内企业的出口保费扶持比例增加10%。本条政策不可叠加,满足一项或多项时扶持比例最高增加10%。
d.农产品出口扶持政策。农业是我省传统特色优势产业,为了继续提升我省农产品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农产品出口提供90%保费扶持。
(2)扶持资金拨付方式
a.保费金额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立的保费发票上载明金额为准。
b.同一家企业向多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重复投保平台类保单或自主缴费保单的,保费扶持资金应剔除重复投保部分。
c.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地)、县(市)商务、财政部门申报保费扶持资金。经评审认定后,保费扶持资金拨付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二)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支持龙江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采取信用销售方式提升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增设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预付款信用保险等。
1.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
(2)对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予以扶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保费金额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立的保费发票上载明金额为准。
2.扶持资金拨付方式
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地)、县(市)商务、财政部门申报保费扶持资金。经评审认定后,保费扶持资金拨付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再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中小微企业统保平台业务
按照每年度申报工作通知的时限要求,由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统保平台的保费扶持资金,并配合完成相关评审工作。经评审认定后,按上述标准核定的统保平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至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1.通过线上投保。企业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线上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出具线上投保企业情况表(情况表包含企业名称、保单有效期、保险金额、保险费等内容)并加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公章,出具中小微平台类企业保单保费发票、《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评审机构采取登录“单一窗口”等线上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评审。
2.通过线下投保。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红头正式文件,承保企业数量、保费金额、保险单证复印件、《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保险单证包括: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费发票,保险单上应具备小微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签署保险日期,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自主缴费业务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全年出口情况和当年度上半年出口情况、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申报资金总额等;
2.黑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或续转批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企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5.对于企业申报的保费扶持资金比例超过50%的增加补贴比例部分,应提供重点市场、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自贸试验区、省级外贸促进平台出口投保的证明文件。其中,重点市场出口,保险机构需提供国别承保明细业务数据;新模式新业态及服务贸易应经保险机构添加保单认定标签;外贸促进平台业务应提供企业注册相关区域的证明文件;农产品出口扶持政策中的农产品包括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或粗加工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例如粮食、蔬菜、水果及坚果、山特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初加工产品(即对收获的各种初级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初加工活动),精深加工产品(即在粗加工、初加工基础上,将其营养成分、功能成分、活性物质和副产物等进行再次加工,实现精加工、深加工等多次增值的加工过程,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科技含量、提升附加值)。
6.《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企业在向当地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部门核对。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
申报材料按顺序列目录并装订成册,包括:
1.申请报告(红头正式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上年度出口情况,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申报资金总额等;
2.黑龙江省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海关证明文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或续转批单)及保费发票复印件。使用信保通电子签名签署的保单复印件,应由投保企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保单上应具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印章(该印章可为公章、电子签章或该机构内部认可的其他印章)。
5.《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11)。
企业在向当地提交材料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中所对应的原件,由当地商务部门核对。
(四)属地化管理
统保平台之外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自主缴费业务、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申报按属地化进行管理。企业需准备一式三份申报材料,于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向所在市(地)、县(市)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在哈中省直企业由哈尔滨市负责管理。各市(地)商务部门负责对本地项目申报材料原件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外贸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随联合申报文件一同报送至省商务厅(外贸处)。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附件11
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
黑龙江省商务厅: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 补贴/奖励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套取省级奖补资金情况。如有造假,承担法律责任。
企 业 名 称:(加盖公章)
企 业 法 人 签 字: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