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精神,结合《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佛山市产品质量升级行动方案(2022—2026年)》的要求,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供给质量水平和人民生活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符合扶持条件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同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奖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再次参评获同等级荣誉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对新获得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5A、4A、3A级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对新获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每获得1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五)对新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每获得1类产品评估资格并开展评价服务工作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六)对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计量标准最高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对新建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计量标准最高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计量类扶持项目每年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七)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八)对新获得国家、省级质量品牌提升试点(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试点(示范区)创建主体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用于推进区域质量品牌工作。
(九)对新认定为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
(十)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
(十一)对新认定为省、市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站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20万元。
三、申请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别在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四、附则
(一)获取扶持资格的相关资质、认证、认定在1年内被取消,或以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二)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扶持本区开展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20号)实施至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后废止。
(四)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