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开、透明、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福州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对《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72号)进行修订,我局代拟写了《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单位及公众意见形成第二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zscjd@163.com
2.通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场监管局窗口,邮编:350000,联系电话:0591-8380606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20日
附件: 《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修订稿)》(第二稿)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