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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驻马店市“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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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5-06 11:56:05  来源: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
核心提示:为加强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特别是“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驻马店市“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单位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8 截止日期 2025-05-1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驻马店市
备注  

为加强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特别是“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驻马店市“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4月28日至5月14日。

二、征集范围

对《驻马店市“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提出的意见应当附有关依据、说明或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提出建议。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金水路60号603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科

联 系 人:司兵兵

联系电话:0396-2618631

电子邮箱:zmdxyspaq@163.com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驻马店市“校园餐”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校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及社会公众、特别是“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及《河南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豫食药监稽〔2018〕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园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受理

校园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举报,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统一登记,及时分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电话:12315(全国统一平台)、12345(市长热线)。

2.邮箱:zmdxyspaq@163.com(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zmdsjyjtwyz@sina.com(市教育局)。

3.信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餐饮食品监督管理科

地址:驻马店市金水路60号或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驻马店市教育局 学生发展中心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八层812室或属

地教育管理部门。

二、举报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学生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

(八)采购、储存、使用非法或非正规渠道购进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或清洁剂、消毒剂等。

(九)“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十)“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售卖非当餐加工的饭菜,或使用反复加热的剩菜剩饭。

(十一)“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过量添加膨松剂、色素等)。

(十二)“校园餐”生产加工场所“三防”设施缺失或不合格,存在虫鼠隐患。

(十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加工场所饲养动物、宰杀畜禽。

(十四)“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十五)“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食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

(十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或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举报人愿意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2.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奖励,奖励金额由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

3.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受此限);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赔偿、奖励为主要目的的恶意举报;

5.举报内容缺乏事实依据,经调查核实认定举报失实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制度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证事实基本相符。

(二)举报奖励金额标准

1.重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场监管部门遵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2.一般违法案件举报奖励

一般违法行为指举报事项经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给予警告或较大数额以下罚没款处罚的违法行为。

(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无涉案货物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确实存在的,根据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2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万元,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3.其他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提供有效线索、经改正后有助于提升“校园餐”经营主体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给予100元至5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二)奖励审批

举报奖励由案件办理部门负责实施,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 ,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按程序审批办理。

(三)奖励发放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六、监督管理

(一)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鼓励“校园餐”内部人员关注食品安全,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严肃财经纪律。

(三)举报受理和核查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四)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实施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发放,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解释。

 地区: 驻马店市 
 标签: 校园餐饮 举报 市场监督 生产经营 奖励 草案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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