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spjy64220000@163.com;2.传真:(021)64270183;3.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2506室 食品经营处收,邮政编码:200032。
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2年9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对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将量化分级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量化分级结果调整监管重点与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
第五条(量化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两种。
动态等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做出的评价。动态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用“笑脸”、“平脸”和“哭脸”三个脸谱图形表示。
年度等级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食品安全监督的综合评价。年度等级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四个等级,分别用字母A、B、C、D表示。
第六条(评定标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表》),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检查要点表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详见附件1)。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检查要点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在“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结果记录表》详见附件2)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七条(量化监督检查分类)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量化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体系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应当覆盖《监督检查表》的全部检查项目。
(二)飞行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可以针对问题线索确定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三)体系检查,是指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防控为导向,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按照《监督检查表》的全部检查项目。
第八条(等级评定规则)
(一)动态等级的评定规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采用《监督检查表》监督检查后,按以下规则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
动态等级 | 关键项目不符合(项) | 一般项目不符合(项) |
良好(笑脸) | 0 | ≤3 |
一般(平脸) | 0 | 4-6 |
1 | 0-3 | |
较差(哭脸) | 0 | ≥7 |
1 | ≥4 | |
≥2 | 任意项 |
(二)年度等级的评定规则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餐饮服务提供者一个统计年度内历次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情况,按以下规则评定年度等级。
年度等级 | 年检查次数 | 哭脸(次) | 平脸(次) |
良好(A级) | 1次 | / | / |
2-4次 | 0 | ≤1 | |
≥5次 | 0 | ≤2 | |
一般(B级) | 1次 | / | 1 |
2-4次 | 0 | ≥2 | |
1 | 任意 | ||
≥5次 | 0 | ≥3 | |
1 | ≥1 | ||
2 | 任意 | ||
较差(C级) | 1次 | 1 | / |
2-4次 | ≥2 | 任意 | |
≥5次 | ≥3 | 任意 | |
差(D级) | 1. 发生食物中毒,未被吊销许可证或注销临时备案; | ||
2.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未被吊销许可证或注销临时备案。 |
对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于发证或卡后1个月内进行第一次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给予动态等级评定。
第九条(等级公布)
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后至第一次监督检查前,向其发放“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当天或违法事实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等级评定结果及评定日期张贴于公示牌上。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通过张贴二维码等信息化形式公开展示《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表》、《结果记录表》内容录入“移动监管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移动监管系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外网公示信息同步,供公众实时查询。
第十条(等级公示的管理)
“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的样式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餐饮服务提供者撕毁、涂改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结果记录表》、未保持动态等级脸谱标志或《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结果记录表》又未张贴二维码等形式供消费者扫描查询最近一次监督检查信息的,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量化分级结果应用)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动态等级或年度等级评定结果调整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对量化等级评定为“良好”的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对评定为“较差”“差”的单位应提高监管频次。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xx月xx日。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
2. 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