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管理处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话:0371-65956365;
二、电子邮件:hnslsjcbglc@126.com;
三、通信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 储备管理处,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8日。
附件: 《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pdf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管理处
2022年8月1日
河南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发挥粮食应急保供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省、市、县三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区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和非企业性质社会主体,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现有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确定、分级备案、优进劣汰、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维护、平急结合。每年一考核,三年一认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自营、急时保供、战时应急,将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与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有机融合,切实提高应急保障效能。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近 3 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按要求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粮油信息。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企业为主,具备符合原粮或成品粮储存要求的仓库、叉车和输送机械等硬件设施和设备,仓库使用面积应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二)拥有储存产品所需的检化验仪器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保证消防、防汛等安全的设施齐备、完好、有效;
(四)区位条件能够较好满足当地成品粮油储备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书,标签标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二)靠近粮源、交通便利、应急加工能力较强,具备粮油小包装生产能力,具备一定的储存、运输能力;
(三)具备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四)已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期编制真实、完整的统计、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建立不合格产品立停销售、及时召回制度。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和应急状态下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
(二)有能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三)有较成熟的配送渠道和资源;
(四)具备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和周转仓容。
(五)落实商品索证索票要求,加工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较为便利的位置;
(二)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均应明码标价;
(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店内装修简洁、通风、明亮,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和柜台,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应满足应急条件需要;
(四)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五)经营粮油商品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和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和可追溯制度。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粮油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三种及以上(含三种)应急功能的保障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三)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能力,确保接到应急指令后,能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油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标准,详见参考标准表(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应对特定突发事件需要,参照第六至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推荐标准,制定本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布局。
第三章 确认和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认和备案的主要程序:
(一)企业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应急能力佐证等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保障企业资格审核。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审核小组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储运设施、卫生条件和质检设备等进行实地核实。在核实基础上,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中,按上一级的条件择优推荐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分级确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发现企业的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得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将符合要求,通过审核的企业,及时纳入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与申报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协议有效期3年,约定权利、责任和义务,正式发文确认,统一颁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确认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区域范围内按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对反映问题有义务和责任进行核实和解释。
(四)逐级备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直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录入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第十五条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确保科学、高效、便捷。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粮食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数据的使用,应符合数据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实施专项、优质粮食工程、“中国好粮油”“河南好粮油”产品评选、信贷等方面,支持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发展。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每年有计划地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油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粮食应急培训,学习宣传成熟的粮油应急保障经验;每3年组织一次粮食应急演练,切实提升粮食应急保障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统筹用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等资源,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3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和抽查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信用分级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核查内容:
(一)建立台账和诚信经营情况;
(二)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参加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四)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工作日常管理和检查情况;
(五)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完成承担的应急任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和抽查中发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责任和义务不到位、应急保障能力和资质不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假材料、瞒虚报等手段获得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统一调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能完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任务的;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全省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市、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级及以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同时做好对下一级粮食应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后,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督促其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加工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完成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完成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要尽最大生产能力进行加工,优先供应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三)粮食应急配送中心要集中配送资源,提高配送效率,全力做好应急粮油的配送工作;
(四)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结合网点自身实际和辐射范围,积极联系货源,确保储备足够数量的成品粮油,粮油销售后要及时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此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送至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样式(附件2),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的制作和发放。所需费用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资格确定和管理过程中,不得收取粮食企业任何费用。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牌匾,牌匾遗失时,应及时向授牌单位报告,提出补办申请,并通过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第三十一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牌匾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