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7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6月23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多年实践总结的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实施路径得到不断深化,为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经深圳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审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我市公布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于《办法》的规定均在《条例》中得到了体现,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新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启动对《办法》的废止程序,并报我局审查。现就废止《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22年8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902室,(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我局(邮箱:zouhh@sf.sz.gov.cn)。
附件: 附件:1.关于废止《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的说明.docx
附件:2.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