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3 04:28:4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63
核心提示: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实际,我们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23 截止日期 2022-07-23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实际,我们起草形成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 邮编:200032

电子邮件地址: zfjcc@scjgj.sh.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相关定义)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前款所述吊销(撤销)许可证件,不包括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本实施细则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标准,是指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属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 (资金管理)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部门分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政策,并负责协调指导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本级受理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做好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本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施单位)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权利告知、申请受理、标准认定、决定告知和发放等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领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实施原则)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不予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行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等级)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三条 (奖励数额)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无罚没款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财产罚为基础,按照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上浮1%计算奖励金额;刑事判决书中未处财产罚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限额)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管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权利告知)

负责举报奖励实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制作《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电子渠道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以电子渠道等方式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好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奖励申请)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在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以口头形式放弃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作好音像记录或者书面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权利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并制作《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奖励发放)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并填写《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授权委托证明、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领奖金。市场监管部门部门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举报奖励。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

匿名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申请奖励权利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市场监管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对匿名举报人实施奖励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举报人不服奖励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且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举报奖励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责任追究)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同时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规定(沪府办规〔2020〕8号)的,按照更有利于举报人的原则予以奖励。已经适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简易程序等规定先行予以奖励,且根据本实施细则标准可取得更高奖励金额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对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奖励金额予以补足。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国家出台奖励标准对举报人更有利的,执行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xx月xx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举报 细则 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奖励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