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监管,有效预防与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7月1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邮寄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联系人:陈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82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44428810@qq.com。
关于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6月14日
关于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指定
通道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监管,有效预防与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入浙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共设置13条外省进入我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详见附表)。外省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应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并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材料,到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和信息登记。
二、经检查合格的,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经检查不合格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予以配合。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
三、凡未经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我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的动物、动物产品,违法接收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指定通道如有调整,由省农业农村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本通告自2022年 月 日施行。
附表:浙江省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