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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引试行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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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2 16:08:01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21
核心提示:请于2022年6月10日之前,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邮递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注明“《陕西省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引试行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31 截止日期 2022-06-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陕西
备注  

为提高全省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意识,强化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及相关政策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了《陕西省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引试行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6月10日之前,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或邮递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注明“《陕西省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引试行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扬,联系电话:029-86138092。

反馈方式:

1 电子邮件地址:1379725328@qq.com;

2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739号凤城大厦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收),邮编710021。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陕西省关于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引

(试行版)

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我省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强化及能力提升,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对象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商业秘密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权利人与义务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其享有的权利范围上包括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义务人是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 保护范围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信息主要指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各类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产品研发相关的技术信息。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加工技术、图纸;关键环节控制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试验数据;产品的改进或更新换代方案等。

2.与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及购销渠道、营销策略有关的经营信息。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成本信息;主要原材料采购渠道及价格信息;竞标方案;客户的联系方式、需求、交易习惯及潜在的交易动向;拟定中的营销策略,拟投入使用的产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信息等信息。

第六条 取得方式

商业秘密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原始取得:适用于商业秘密由权利人自主研发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一般通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反向工程”破解等手段实现。此类情形可通过研发立项、记录文件、试验数据、技术成果验收备案文件等证明商业秘密的形成及归属。

(二)继受取得:适用于通过受让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商业秘密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此类情形可通过商业秘密交易转让合同或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等材料证明商业秘密的归属或使用权利。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商业秘密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第八条 保护路径

经营者通过构建完善的组织构架、管理机制,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商业秘密的评定工作,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分析,遴选出涉密信息,并结合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管理特点、责任岗位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和改进机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一)保密组织架构构建

保密组织架构构建可参照以下原则开展:

1、部门设置:经营者可以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也可

以依托法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心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保密部门和人员,以实现商业秘密全流程管理;

2、人员职责: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保密员,其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秘密因素识别;组织编制与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和整改检查;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商业秘密维权和侵权保护及配合调查取证等工作;进行保密宣传;

(二)涉密人员管理

管理应结合业务流程、岗位特点、职务级别等因素综合确定承担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并以商业秘密生命周期为导向,针对员工特别是涉密岗位、职级的员工做好入职管理、培训管理、履职管理和离职管理等全流程管理。

1、入职管理:员工入职时,经营者应针对承担不同保密

及相关义务的员工进行相应保密管理。其中:一、全员管理:应对所有新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宜重点调查涉密岗位员工;二、保密协议管理:应与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适宜的保密协议。为避免保密协议无效,应注意:不得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该协议;应在协议中约定具体的保密义务,包括保密内容与范围;对于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约定合理、合法的保密期限;对于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变更双方应达成合意;应约定纠纷管辖主体或所在地;宜要求员工在协议中明确签署保密承诺条款;三、侵权规避管理:为避免连带侵权责任,必要时应要求员工做出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承诺。特别是在录用具有竞争性关系经营者原职工时,宜审核确定其保密义务内容、要求其签订相关保证书,以避免其侵犯原单位秘密;四、宣培管理:经营者应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知识、要求和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保存培训及宣传记录,与企业合规工作做好衔接;

2、履职管理: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均应按照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岗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如:及时上报涉密信息、使用涉密信息时进行登记、流传使用涉密信息遵照规定要求、做好密码保护和账户退出及其他保密事项;

3、离职管理:员工离职前,经营者应向其重申保密义务;必要时与其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及违约责任。员工完成涉密自检和检查、移交涉密载体后,应对其进行离职检查。离职检查完成后方能办理后续离职手续,并应采取通知与离职员工有关的相关方,做好相关业务交接等适当措施进行脱密处理。其中:一、离职检查:应注意涉密信息移交的真实完整性、涉密工作账户短期内操作情况等事项;二、竞业禁止管理:必要时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较高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为避免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应注意:不得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就约定事项达成合意;协议应约定经济补偿金,且不得以劳动报酬作为离职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宜过大;关联公司限定应尽量明确或有一定条件设置;竞业禁止期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约定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根据需要掌握离职员工在竞业禁止期内的就业去向或相关业务活动,根据需要依据竞业禁止协议维权或将其解除。

(三)涉密信息管理

涉密信息管理一般包括文件资料管理、电子信息管理、其他涉密载体管理等,其中:

1、文件资料管理:对于文件资料管理,应做好标识管理(如:在文件资料上注明密级、保护期等醒目标注)、权限管理(如:实行登记管理,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按照权限使用)、档案管理(如:宜以发文形式公布涉密文件,专人负责归档或销毁;复制复印件与原件的保密期限、级别相同,涉密资料加锁存放)、流转管理;

2、电子信息管理:对于电子信息管理,应做好安全管理、

权限管理、口令管理、存储管理、提醒管理和流传管理等工作。其中:一、安全管理:应注意病毒防范和病毒库升级,及时检杀病毒、修补漏洞;二、权限管理:应根据岗位职责、事项特点,按照“最小够用”原则设定权限;对涉密设备、数据库、应用系统及账户均实行权限管理;设定权限时,应考虑不同账户、层级的功能、权限和期限,其中权限可能包括审批权限、访问权限、操作权限、互联网使用权限等;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权限、重新授权;对于加密数据应按照权限使用并指定专人进行解密操作,员工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查阅或使用超出原权限的加密数据;在查阅和使用完加密数据后,应及时删除或由专人保管并不得未经审批再次使用;应对涉密数据的拷贝、下载、复制行为和复制件、复印件等采取限制措施,如经审批后方可拷贝、保存拷贝记录等;三、口令管理:应对涉密设备、数据库或账户设置密码;不得使用默认密码、或以保存密码方式自动登录;应对涉密账号和密码实行登记、备案、发放、变更、注销管理;四、存储管理:涉密信息应存储于经营者或保密部门授权的存储设备、网络空间,并定期对其进行备份;五、提醒管理:应注意在账户登录界面、账户主界面,涉密电子信息及涉密文件资料的首尾页、页眉脚、背景水印,涉密音视频开头、结束处等有泄密风险或提示必要的场合、场景中进行保密义务提醒;六、流转管理: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注意收发涉密数据时应使用唯一出入口,对涉密数据流入、流出进行审批、并保存记录;涉密数据应通过与互联网隔离的内部局域网或加密互联网通道传递,其非网络流传应通过经授权的、登记编号的专用存储设备和载体完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涉密信息或数据时,应进行加密和签名,同时可规定配套保密技术如限定文档打开次数、打开时限、编辑权限、下载频次等。

3、其他涉密载体管理:应由特定部门、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对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存储设备和载体进行管理,有必要时实行编号替代措施,未经保密部门审批不得以拍摄、测绘、仿造等手段提取其信息;跨区域转移、送外维修、送外使用时均应经保密部门审批,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如拆除涉密存储设备、部件等。

(四)涉密区域管理

宜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保护涉密区域,将其划定为相对独立的空间;在出入处张贴标志和警示语,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必要时对其采取网络阻断;应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确需进入时应审批,审批后应履行出入登记;应对进出人员进行保密告知,并对其全程监督;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应佩戴工作证、来访人员应佩戴临时证件;受访部门应根据保密需要设定来访人员参观路线,并安排人员陪同。

其中,适宜定为涉密重点区域的部门或地点一般涉及:重要职能部门、重要生产作业场所、重要涉密载体及物品存放区等承载涉密信息的载体及物品的存放所在地。

(五)涉密活动管理

经营者应在参与商务活动、配合检查活动、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等各项活动时,预先进行商业秘密识别和风险管理;被识别出具有商业秘密保护必要的活动均为涉密活动,应以保密性为底线、经济性为考量,在活动时进行必要的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保护工作。在涉密活动中,应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合同或协议,或在其中设置保密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在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时,应通过合同或协议对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和防止相关方侵犯他方商业秘密做出约定;选择在有保密条件的场所开展涉密活动,开展活动时通过签到、打卡、拍照、摄像等方式做好活动记录;根据需要限定参加人员的范围。

可能属于涉密活动的场景一般有:商务来访、商务合作、共同开发研究、委托开发或加工、聘任或委托外聘人员、接受监督检查及审计、公证发布、投保及其他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活动。

(六)检查与改进

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监管与检查,不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举措,构建科学高效、趋于完善的工作机制,落实对商业秘密从定密、隐密、流转、利用、解密到销毁全环节的保护。

第九条 域外商业秘密陷阱规避

经营者与域外主体进行商务合作时,对于对方要求签订保密协议、为其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应当认真查验核对由对方出具、翻译的保密协议内容。对于其中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应当进行沟通、协商,尤其应当注意对于出现纠纷时所选用的准据法、仲裁所在地或仲裁主体,防止对方恶意诉讼。

第十条 泄密及侵权预警及应急管理

经营者应防范泄密和侵权两方面商业秘密风险,全面保护自身权益、构建良好市场秩序。经营者应注意甄别风险因素,并采用风险评估标准对其进行评估、畅通线索渠道等方式排查隐患,制定泄密及侵权应急预案有效应对风险。尽量将损失和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并在事后启动调查,对泄密或侵权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查明原因和责任人,搜集证据并追究责任,通过复盘、整改持续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一条 维权救济

维权救济主要涉及救济途径和证据搜集两个方面,其中:

(一)救济途径

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需进行证据收集,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一、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二、民事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四、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五: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应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二)证据收集

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等机构或单位帮助和指导之前,经营者或权利人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或后果时,应及时对以下证据进行固定以便维权:

1、能够证明被侵权信息属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经营者已采取的保密措施、该信息的商业价值及非公知性;

2、该商业秘密与侵权人掌握信息的实质性重合的证据;

3、能够证明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信息的证据,

或者在信息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能够证明对方接触该商业秘密的间接证据链;

4、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损失及与侵权行为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此外,对于经营者或权利人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被许可、通过反向工程破解以及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规避被恶意诉讼的损失。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同一性、损害赔偿额等证明时,可寻求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科技查新、鉴定评估等专业服务。

5、经营者在合作开发、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应保留相关合同、协议,以便在相关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时,提供必要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 文件效力

本指引及其相关附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附录:

1.杜绝商业秘密侵权保证书(员工版参考文本)

2.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3.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4.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附录1

杜绝商业秘密侵权保证书

(员工版参考文本)

聘用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手机号:

入职时间: 目前岗位:

职务: 职称:

家庭住址:

目前居所:

离职时间(人事部门登记):

本人郑重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严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对工作中接触、管理、生产或创造的,所有权属于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均不进行违法、违约处理和使用,对于向原工作单位及相关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均严格遵守。

对于因本人过失或故意而造成的第三方商业秘密或非公开信息被侵权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均由本人承担责任。由甲方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的,甲方有权向本人追偿。

本人已认真阅读承诺书内容,并明白承诺书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承诺书为本人同意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签章、指印):

日期:

地点:

附录2

员工保密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XXXX保密合同[ ] 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单位):

(下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聘用人员姓名: 性别: 年龄:

(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号:

目前岗位: 职务/职称:

家庭住址:

目前居所: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方、乙方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一、入职告知

1. 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 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则应保证:

(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清单中列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公开的信息;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草案、图纸、样品、模型、仿制品、文档、文件等各种资料和物品载体。

三、乙方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且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特定程序批准,向在有知情必要和权限的特定方进行保密性交流以外,应:

1. 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具体保密义务应符合当时有效的保密制度要求;

2. 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机构兼职;

3.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人员或机构泄露涉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

4. 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的无关人员或未授权人员泄露自身掌握的涉密信息;

5. 不得出于为特定工作之外的用途及利益使用涉密信息及非公开信息;

6. 不得擅自以复制、拷贝、仿制、摘抄等方式提取甲方的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及物质载体,不得将其擅自披露;

7. 对因工作接触、经手、保管的甲方客户提供的文件应妥善保管,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或特定程序批准,且不违反与甲方客户的合同约定,方能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8. 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时,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信息保护或转移等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在后续过程中配合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进行举证调查、诉讼救济等活动;

9. 其他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成果归属和双方义务

关于涉及双方的成果归属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未纳入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再次协商解决:

1. 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日常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受甲方雇佣期间创造、构思和完成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在做出该类职务成果时,应在作出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物质资源的,所得的非职务开发成果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信息、成果与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2)该信息、成果占用了甲方的非公开资料、信息、在研产品、成果等资源;

(3)该信息、成果形成于乙方的职务开发成果之上。

3. 甲方应制定相应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和政策,其制定的职务成果奖励内容作为本合同的内容,应遵照执行。

五、乙方承诺与甲方义务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方式擅自使用、许可第三方使用或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1.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对涉密信息物质载体、文件资料、电脑屏幕进行拍摄、摄像、复制、仿制、摘抄等;以信息技术等手段非法侵入电脑和系统获取涉密信息;进入未授权的涉密区域;其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允许他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放任这种可能性:将自己的存储涉密信息的电脑或账户的登录信息告诉第三方;出借载有涉密信息的U盘、硬盘及其他存储设备或载体;离开工位、涉密电脑、涉密区域时未及时锁定、关机、关门;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与未授权对象谈及涉密信息或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其他可能导致他人非法获取甲方商业秘密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3. 同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所属行业相同或相似或行业原本不同但因技术经济发展出现业务重合的企业,存在以下关系:

(1)直接与其交易、变相交易;

(2)以亲友名义等“白手套”方式与之交易、变相交易;

(3)组建或参与组建、投资或间接投资对方;

(4)存在无法说明原因的来自对方的收益;

(5)免费为其工作、提供服务。

4. 直接帮助或间接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中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离开甲方,或为其泄密进行斡旋;

5. 试图侵犯涉及甲方客户名单、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该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习惯偏好、交易习惯、合同事宜、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结算事项等;

6. 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需无条件地对在职期间所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能够被公众所知悉或属于公开信息。

六、涉密信息退出

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实际离开甲方,均应接受甲方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听取甲方告知的保密义务并履行,移交一切涉密物品和信息载体、退出涉密信息的系统及账号并告知登录信息,远离涉密区域并交出门禁、钥匙;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应与甲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确认文书,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配合甲方了解任职动向。

甲方应制定常态化商业秘密信息和物品类别清单,并根据乙方岗位和职级特点列出乙方应归还、退出的涉密信息内容;应在乙方离职前主动告知其保密义务以及违法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敦促并监督乙方就涉密信息进行交接,并在对乙方进行离职检查(如:电脑数据完整性、工作账户正常化程度、涉密信息使用状态等)后方可批准相关部门完成乙方离职手续。

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类别范围和清单所规定的,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非公开信息的文档、文件、数据、模型、样品、仿制品、录音、录像、实验试验记录,可以以电脑、手机、U盘、硬盘、光盘、软盘、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实物等为载体;乙方个人工作日志中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交还甲方或由相关部门在不少于两人的特定区域内销毁。

甲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通知方式,对乙方进行三次以上通知后,乙方仍不移交完毕涉密信息的,甲方将保留将乙方违约行为告知业务相关方及合法维权的可能。

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相关商业秘密载体的行为,甲方将视之为盗窃商业秘密进行举报或诉讼。

七、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乙方具有长期效力,即乙方在入职前履行各项手续、接受培训、与甲方接触的过程中,及就职期间与离职后的时间内,乙方所接触、知悉或管理的商业秘密及非公开信息出于非乙方过失或故意的原因被公众所知悉后或成为公开信息后,该合同对乙方所负担的关于相关涉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的约束力才失效。

八、法律责任

为避免甲方商业秘密被乙方披露、违法违约使用,或基于乙方的故意、过失导致其他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损失,给甲方造成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贬损、削弱甲方竞争力、降低竞争者竞争成本或提升其竞争优势,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甲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双方约定: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及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以甲方因乙方泄密导致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之和估算。当甲方遭受的损失难以估算时,以乙方因泄密所取得的违法所得减去必要成本投入后的数额估算。

当泄密被甲方发现时,若乙方尚有未被甲方支付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专家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各类可得收入,则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并有权在双方就赔偿额达成合意后从中进行扣除。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支出的维权所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知识产权费等),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及仲裁。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仲裁,及协商、调解或仲裁不成的,甲方有权举报,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 。

一、本《员工保密合同》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书、保证书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条款中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签章即代表各自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明白合同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为双方一致同意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签章、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3

竞业限制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手机号码: 其他联系人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禁止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 (不超过两年)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以兼职或全职等形式受聘于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有竞争关系的机构及相关方;

2.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对相关业务进行投资、从中享有任何财务或者其他形式的权益;

3.为以上机构及相关方就相关业务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4.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和在甲方就职期间认识的且尚对甲方有商业价值的客户、供货商及其他相关合作方之间牵线搭桥、促进了解和合作;

5.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劝诱甲方员工离职、游说与甲方有合作关系的相关方基于非甲方过失的原因降低合作度;

6.其他违反竞业禁止原则的行为。

二、甲方承诺:

1.为补偿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损失,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平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元/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

2.如乙方离职后账户变动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三、违约处理:

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

2.对于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同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包括甲方因此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甲方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在损失赔偿金之内。

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赔偿金为 元。

3.若乙方的违约违法行为发生在于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提前告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 (不超过两年)年内。该期限及其他协议条款不受乙方离职、辞职原因影响。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 为,地域为 。

五、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及仲裁。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仲裁,及协商、调解或仲裁不成的,甲方有权举报,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 。

六、本《竞业限制协议》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书、保证书或涉及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中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签章即代表各自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明白合同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为双方一致同意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 (签章、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4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

(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双方商业秘密,为保证彼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共同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含不合格产品、瑕疵品、报废品、半成品)、样品;

2.包装、标签、标识、标志等信息;

3.工艺资料、图纸、色版、色样、原材料配方;

4.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制造或创造技术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非公开信息;

5.委托加工过程中涉及的甲方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合作方等相关信息;

6.其他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信息、涉密载体。

第二条 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以及根据甲方的产品和工艺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创造的新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非公开信息及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所需的技术图纸和加工要求;

2.甲方以实物、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时,甲方应进行登记、备案;

3.甲方在乙方返还属于甲方的所有物、标的物时,应核查数量、内容,并登记、备案;

4.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且注明保密义务的信息、物品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物品、信息仅用于甲方的产品或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无论受委托的加工工作完成与否,均应对甲方提供的涉密物品、资料严格保密,亦即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加工任务期间为保密期,同时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结束后仍应无限期承担对甲方商业秘密和非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当甲方的原商业秘密基于非乙方过失或故意的原因而丧失非公知性时,或经甲方书面同意时,或受让成为甲方原商业秘密所有人时,或甲方将原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且获得新权利人同意时,乙方方可不再承担对甲方商业秘密或原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否则,乙方不得以复制、仿制、摘抄、拍摄、录像等方式提取涉密信息,不得基于故意或过失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行、非法转让等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或非公开信息透漏给第三方;亦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使用;

3.乙方为保证、保障有效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妥善保管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载体等对象,并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开展以下工作并不得拒绝甲方对该项内容进行核查:

——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人员、信息和区域进行

有效管理;

——建立甲方商业秘密使用台账,对经手人员、使用情况、流

转情况、责任人员、责任部门、衍生数据、交还情况等进行记录,并有记录人、确认人等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建立甲方产品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乙方销毁受甲方委托

加工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废弃物、瑕疵品、半成品、报废品等相关物资时,需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或甲方委托的相关人员在场核对清单、内容并监督销毁;

——实施其他双方约定或必要的商业秘密保护举措。

4.乙方应在受委托的加工任务完成时,或虽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但甲方基于合理怀疑或合理原因要求乙方返还甲方的所有物(包括实物、电子信息等)。甲方的所有物包括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模型,加工产生的报废品、半成品、瑕疵品、其他未流通或未交付物资,未使用完的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工具、设备,及其他涉密信息载体;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信息未经授权做宣传;

6.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知道或应知甲方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存在泄密风险,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成本下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基于非乙方原因而出现的风险或损失,经乙方有效阻止危害或损失扩大的,甲方应承担相应风险管理成本,并向侵权人追偿。若乙方明知或应知存在甲方商业秘密被侵权的后果或风险,而不告知甲方造成损失扩大的,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乙方不得拒绝甲方的合理要求。若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基于乙方泄密及违约的合理怀疑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双方约定,乙方违反本规定则应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因合同终止及商业秘密被侵权导致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7.因乙方使甲方商业秘密或非公开信息泄露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包括甲方维权费用在内的所有损失。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会议费、资料费、诉讼费用等实际支出。

第五条 本《委托加工保密合同》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书、保证书或涉及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中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一处修改均应经过双方书面同意。修改时应将原合同收回并作废,届时以新合同为准;任何直接修改均为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及仲裁。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仲裁,及协商、调解或仲裁不成的,甲方有权举报,双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 。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签章即代表各自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并明白合同所表达的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为双方一致同意且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地区: 陕西 
 标签: 经营 反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督 监督检查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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