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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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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1 09:01:19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52
核心提示:为有效衔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4-20 截止日期 2022-05-1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河北
备注  

为有效衔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规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zsbj@hebamr.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邮政编码05009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自贸区正定片区管委会、曹妃甸片区管委会,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省特种设备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以下简称新许可要求)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新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安装施工前告知

承压类和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试安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请首次、增项、升级被受理后,受理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纸质原件一份,用于申请单位办理施工前告知。施工前告知接受部门应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上填写试安装项目信息、盖章后返还申请单位并留存复印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由鉴定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时收回存档。

受理有效期为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一年(A级锅炉安装为2年)。申请单位在受理有效期结束时,应立即停止施工。

二、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应参照受理决定书有效期,预留整改时间和完成鉴定评审报告时间,确定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评审程序和要求,并明确试生产完工日期,申请单位试生产样品(样机)在完工日期前应监督检验合格或自检合格。

三、申请信息变更

(一)受理变更

首次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地址名称或者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名称等不涉及申请单位主体和申请许可项目变更的,可以申请受理变更。

(二)重新提出申请

首次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制造地址、许可项目、子项目,充装单位变更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终止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换证、增项、升级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信息变更,应当一并提出许可证变更申请,按变更后信息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以第一次申请日期计算。

重新提出申请应重新开展试生产活动,需要办理施工前告知的,应凭新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重新办理施工前告知。

四、原有许可和延期换证

2022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

原有许可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换证的,有效期自原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计算;未完成换证的,换证后的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原有许可单位增项、名称变更、地址更名、省内地址搬迁、地址注销的,新许可证有效期按原许可证执行;原有许可单位跨省地址搬迁、许可级别改变的,新许可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需要延期换证的制造、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要求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前换证向新许可要求规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五、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关系或新许可级别中的允许项目,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有许可证书增项、变更、升级且经现场鉴定评审、现场确认的,可以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未发生不能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情形的,对照许可条件的规定要求进行自评并填写承诺书、自查表、主要业绩明细表后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对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如发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发证机关将依法做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新许可项目级别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范围广的单位不得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应定期公示或向发证机关推送特种设备获证单位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调查、监督检验等情况;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对自我声明承诺换证和撤销证书的充装单位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函告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审批和监管工作衔接。

六、委托事项

省局委托到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其现场鉴定评审过程由省级或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履行监察职责。市级审批机构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

省局委托到雄安新区、自贸区正定片区、自贸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许可事项,其现场鉴定评审过程由省级或分别由雄安新区、石家庄市、唐山市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履行监察职责。承担委托的审批机构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

承担委托的审批机构从2023年起,每年一月份向省局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内容包含实施主体情况、制度建立情况、办理数量和时长、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七、审批系统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要求和同类事项使用一个审批系统的原则,省局将于2022年6月1日前启用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三项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审批、查询等工作。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待审批系统功能完备后适时使用总局平台办理。

此文发布后,省局《关于做好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465号)等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不一致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行政许可有关要求为准。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月 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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