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烟政办发〔2018〕16 号)有效期届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调动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积极性,结合烟台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烟台市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至4月21日,有关意见建议请反馈至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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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烟台市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调动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表彰创新主体的技术创新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专利权人的有效专利权。
第三条 烟台市专利奖励包括中国、山东省专利奖奖励和烟台市专利奖。
第四条 中国、山东省专利奖奖励是市政府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对烟台市内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给予50 万、10 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烟台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省政府公布的获奖结果审核确认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烟台市专利奖由市政府设立,每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专利。
烟台市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烟台市专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同一专利不得在烟台市内重复享受奖励,获奖专利按就高原则享受最高奖励。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提出调整烟台市专利奖励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烟台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烟台市专利奖评审工作。评奖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评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烟台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烟台市专利奖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高质量、高稳定性;
(三)专利权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二)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三)已经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或烟台市专利奖;(四)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从烟台市外转让的;
(五)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报烟台市专利奖应当填写《烟台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包括专利实施项目上缴税金完税凭证复印件等;
(四)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五)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奖指标:
(一)专利质量。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设计)先进性。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设计)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3.社会效益;4.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烟台市专利奖由各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专利权登记地址进行属地推荐。推荐单位应根据当年度推荐名额,对烟台市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统一报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设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依据“评奖指标”组织专家评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名单,报评奖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评奖委员会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项目,授予当年度“烟台市十大专利”称号。
第十八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烟台市专利奖的,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和奖金。对直接责任人,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烟台市专利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烟台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