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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草案)》 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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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31 10:26:04  来源:江西人大网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完善和促进林长制实施,保护发展林业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30 截止日期 2022-04-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江西
备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和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登录江西数字人大小程序可在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西数字人大”)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4月30日。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卧龙路99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

邮编:330036

电话(传真):0791—88900377

电子邮箱:jxrdfgwbascc@126.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关于《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3月29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林业局局长 邱水文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把林长制列为十八大以来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历史经验。2020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制定我省林长制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具体举措。

二是巩固我省林长制先行先试经验成果的需要。我省是全国林长制的发源地,自2018年7月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林长制以来,通过构建林长组织体系、源头管理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目标考核体系、智慧管理体系等“五大体系”,建立健全总林长发令机制、林长巡林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督查督办机制、林长对接机制等“五项机制”,林长制工作不断推深做实,取得显著成效,为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探索了经验。为进一步系统总结我省经验做法,巩固和扩大林长制改革成果,需要将有关规定上升为法规,为我省持续深化实施林长制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保障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涉及多方面的利益主体。林长制的实施,在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林业资源主体责任、解决林业保护与发展的现实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难题,如林长的设立不尽规范,林长职责落实机制缺乏刚性,林长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和明确,固化形成统一的制度性成果,有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

二、起草过程

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江西省林长制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省司法厅会同省林业局紧密推进,先后历经省内调研、起草初稿、部门座谈、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等过程,起草过程历经大半年,审查修改过程历经半年,2022年3月1日,第8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构建了完整的林长组织体系。规定全省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省、设区的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具体为省、设区的市、县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村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并明确了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同时,在村(社区)配备监管员、护林员,充实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力量。为保护重要生态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可以单独设立林长,负责推动有关工作。

(二)明确了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结合我省推进林长制改革“五绿并进”的经验做法,明确实施林长制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五绿”任务,即“护绿”(强化林业资源保护)、“增绿”(推进国土绿化)、“管绿”(加强林业灾害防控)、“用绿”(扶持发展林业产业)、“活绿”(推动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三)明确了各级林长以及监管员、护林员职责。一是厘清各级林长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各级林长之间的职责边界,构建“统筹在省、组织在市、责任在县、运行在乡、管理在村”的林业资源管理机制,省市总(副总)林长履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组织领导、督导协调职责,县级林长履行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乡级林长履行落实完成具体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和任务的职责,村级林长着重履行巡林、及时发现森林火情灾情、及时发现劝阻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了监管员和护林员的职责,压实林业资源保护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四)明确了林长制的运行机制。一是明确了林长制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保障林长制日常工作的开展。二是明确了总林长会议、总林长令、林长巡林制度以及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有效协调解决林业保护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三是建立林长制考核评价、表彰奖励以及林长约谈制度,强化林长责任落实。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完善和促进林长制实施,保护发展林业资源,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长制的实施。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以及其他相关区域设立林长,由林长对其责任区的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工作予以指导监督,督促或者建议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设立省、设区的市、县、乡、村五级林长。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确无必要设立的,经上一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林长。

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可以单独设立林长。

林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责任区为本行政区域。

省级林长责任区为一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设区的市级林长责任区为一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县级林长责任区为一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乡级林长责任区为一个以上村(社区)管理区域,村级林长责任区为管理区域内的林地、湿地和草地。

第六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落实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林业灾害风险评估、安全预警、综合防范、应急救援机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

(四)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鼓励林农以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农稳定增收。

第七条 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对全省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

省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对全市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协调解决全市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级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督促查处责任区破坏林业资源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本行政区域林长制实施,组织建立部门责任机制,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二)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三)统筹推进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和信息化管理;

(四)推动实施林业发展规划,支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发展林业产业;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县级林长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督促、协调查处责任区破坏林业资源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有关部门调解山林权属争议。

第十条 乡级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二)组织实施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督促指导村级林长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员、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指导和服务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

(五)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级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并向乡级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等林业防灾减灾和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工作;

(三)管理、督促和检查护林员开展巡护工作;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其有关工作人员为监管员,聘用护林员,落实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护林员队伍建设经费;鼓励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巡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护林员的选聘、培训、考核以及奖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监管员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责任区护林员履职情况,及时核实和处置护林员发现的问题。

护林员主要职责是巡护林业资源,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及时处理并立即向监管员、村级林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林长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统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

第十六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负责下列林长制日常工作:

(一)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开展林长制宣传培训,承担林长制会议、调度督导、检查考核、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推动林长制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协助林长开展巡林,及时向林长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重大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

(四)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统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列为林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分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落实林长制工作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责任单位联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林长的工作对接,配合林长开展巡林,协助林长履职尽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总林长、副总林长应当组织召开总林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并邀请本级党委相关部门、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总林长可以通过签发总林长令的方式,推进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要工作、督查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集中巡林。

第二十条 各级林长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开展巡林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林长重点巡查下列事项:

(一)下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履职情况;

(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重大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三)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四)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五)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信息共享机制,为林长实时提供信息服务。

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接受社会监督。

在村级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

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长公示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各类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林长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和湿地保护率作为考核重要指标,实行林业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林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长对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下级林长,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林长或者林长制办事机构、林长制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林长制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长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恢复公示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江西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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