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规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4月25日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苏威,电话(传真):0771-55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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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24
附件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失信当事人信用重塑,稳主体、激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行政处罚公示,修复后的经营异常名录(正常记载状态)记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公示、谁修复、谁负责”的原则,由列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停止公示。
第五条 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第六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有以下情形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四)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补报年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六)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七条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具体为:企业被处罚罚款五万元人民币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处罚罚款三千元人民币以下。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张、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针对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信息、社保信息)等;
(六)针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情形,提交实地核查记录表(变更通知书)、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张、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证;
(五)履行义务的相关佐证材料;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提前停止公示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A4纸张、加盖公章);
(四)授权委托书;
(五)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缴款等);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用修复工作:
(一)申请。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三)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核实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时间,以及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审计等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限;
(四)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修复的决定;
(五)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公示系统、网络等方式告知;
(六)档案管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与案件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
(一)在对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作出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决定三个工作日后,停止公示列入(标记)、移出(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记录;
(二)在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后,停止公示列入、移出记录;
(三)在对行政处罚信息做出移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记录;
(四)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停止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状态)、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信息化技术保障,升级改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做好信息化保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信用修复管理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信用修复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信用修复材料,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13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的通知》(桂市监规〔20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