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充了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建议于2022年3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
电子邮箱:nmgfood@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
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法提出低风险及部分较低风险食品(以下简称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承担相应许可类别权限的盟市及旗县区级行政许可部门(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由行政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其中有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低风险食品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下列低风险食品实施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粮食加工品 |
0102 |
大米 |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
0103 |
挂面 |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
|
调味料 |
0303 |
味精 |
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
0305 |
调味料 |
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 |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2 |
薯类食品 |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
蔬菜制品 |
1601 |
酱腌菜 |
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
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
|
水果制品 |
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
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
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
第六条 各地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二)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三)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第八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后,
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由受理的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由属地监管部门告知行政许可部门,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其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自陈述和申辩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复核,事实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反馈给申请人,同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在所在地主流报刊和行政许可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示期限3个月,经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二)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建立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属地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延续、变更时,所申请的若干低风险食品类别按照许可权限既涉及盟市又涉及旗县区行政许可部门的,由旗县区行政许可部门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样本)
2.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3.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4.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5.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6.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可类别: |
□食品 |
申请事项: |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
申请人名称: |
(签字或盖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变更事项 |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
||
备 注 |
二、产品信息表
序号 |
食品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备注 |
注: 填写时请参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使用场所 |
检验仪器 |
||||
序号 |
检验仪器名称 |
精度等级 |
数量 |
使用场所 |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文化程度与专业 |
人员类别 |
专职/兼职情况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
说明:1. 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 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
管理制度名称 |
文件编号 |
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附后);
2.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附后);
3.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附后)。
附件2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低风险食品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 (食品类别) 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3
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
( )低风险食品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食品类别为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对 (食品类别) 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许可受理工作尚未实施全程电子化的,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许可受理工作实施全程电子化的,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信息化系统直接反馈申请人。(本备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4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XX行政许可部门就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许可部门受理在XX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新证及变更申请,申请范围参照《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风险等级为低和部分较低的食品,包括8大类12小类: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延续、变更时,所申请的若干低风险食品类别按照许可权限既涉及盟市又涉及旗县区行政许可部门的,由旗县区行政许可部门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分类目录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
类别编号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粮食加工品 |
0102 |
大米 |
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 |
0103 |
挂面 |
1.普通挂面 2.花色挂面 3.手工面 |
|
调味料 |
0303 |
味精 |
1.谷氨酸钠(99%味精) 2.加盐味精 3.增鲜味精 |
0305 |
调味料 |
作为原料使用的大桶番茄酱 |
|
薯类和膨化食品 |
1202 |
薯类食品 |
1.干制薯类 2.冷冻薯类 3.薯泥(酱)类 4.薯粉类 5.其他薯类 |
蔬菜制品 |
1601 |
酱腌菜 |
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 |
1602 |
蔬菜干制品 |
1.自然干制蔬菜 2.热风干燥蔬菜 3.冷冻干燥蔬菜 4.蔬菜脆片 5.蔬菜粉及制品 |
|
1603 |
食用菌制品 |
1.干制食用菌 2.腌渍食用菌 |
|
水果制品 |
1702 |
水果制品 |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801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 |
蛋制品 |
1901 |
蛋制品 |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 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 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 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 |
食糖 |
2101 |
糖 |
1.白砂糖 2.绵白糖 3.赤砂糖 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 5.方糖 6.冰片糖 7.红糖 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 |
三、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的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新证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3.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二)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承诺》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增加新品种的提交)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三)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作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品种明细表);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5.□试制低风险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注: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已提交的划þ)
未提供的材料请于 年 月 日前提交。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本行政许可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本行政许可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2.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本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属地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个月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审查通则》、相关细则等条件要求的,由属地监管部门告知本行政审批部门,本行政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行政许可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许可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九、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行政许可部门留存,一份交市场监管部门留存,一份交日常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行政许可部门联系。
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每一栏目都要求填写完毕,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XXX行政许可部门:
申请人(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作出以下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4.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6.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 )食生撤告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于 年 月 日到( 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食生撤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年 月 日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持原有行政许可证件(编号)到( 办理地点 )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诉讼机关名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部门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