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山东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传真或信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意见”)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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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山东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核准工作,根据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见附录A。
第四条 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第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七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录B)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这些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员。
第八条 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 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第九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条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5)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2;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瓶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租赁,BD(Ⅴ)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二条 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附录B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十三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五条 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2)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检验能力和业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第十八条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承担以下保障义务:
(1)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2)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3)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三章 核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具体按照《核准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核准的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