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朱建强,联系电话:057189762191,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箱:achieverable@163.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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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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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1-10 | 截止日期 | 2021-12-10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浙江 | |
备注 |
为落实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的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朱建强,联系电话:057189762191,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金汇大厦,邮箱:achieverable@163.com。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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