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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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关于《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docx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提升酒类商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流通发展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酒类商品流通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概念】 本条例所称酒类商品,包括白酒、葡萄酒、黄酒、果酒、配制酒和食用酒精。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条例所称酒类商品流通,包括实体经营和互联网经营。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酒类商品流通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处置酒类商品流通突发事件。
鼓励酒类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支持酒类商品研发创新,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推进酒类产业创新升级。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依法做好酒类商品流通发展和服务工作,推进酒类商品的跨区域交流与合作,扩大特色酒产业的影响力,提升酒类产业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鼓励有条件的酒类商品经营者通过国际合作及网络交易平台,在国(境)外开展交流合作,满足多元化优质酒类商品的消费需求。
第六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酒类商品流通工作。
第七条【协会职责】 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提高酒类商品流通从业人员素质,服务酒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条【产融促进】 支持酒类商品流通产业与旅游产业、大健康产业、文化产业、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创新酒类商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
第九条【信用促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服务平台】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推动全省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十一条【平台功能】 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应当无偿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提供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查询、酒类商品经营者信息查询、酒类商品防伪信息查询、进口酒类商品信息查询、酒类商品政策法规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 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以在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上发布所经营的酒类商品信息,并承诺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发现发布的相关信息有漏项、错误的,可以通过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更正。
第十三条【信息核验】 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通过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核验所购酒类商品的相关信息;发现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可以告知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信息更正】 酒类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发现酒类商品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酒类商品经营者进行更正;未予更正的,运营机构可以在平台予以标注并公示。
第十五条【兜底条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酒类商品流通的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