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进行修改。现就修订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jghjt@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邮编25001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31-8852748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zip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00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
01企业登记监督管理
02价格监督管理
03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0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05消费者权益保护
06广告监督管理
07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0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0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0计量监督管理
11标准化监督管理
12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13知识产权监督管理
14其他领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