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以及《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温农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研究起草了《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黄军波;联系电话:0577-88966915;电子邮箱:hungjunbo1995@sina.com;联系地址:温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1231室。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09月24日-09月30日。
附件: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4日
附件: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温州市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docx.pdf
附件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海洋渔业与农林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属各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化、精准化管理,根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以及《温州市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温农发〔2021〕60号)的要求,依托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结合温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监管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不断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部分生产主体诚信意识淡薄,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信用监管,是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温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工作。以“数字三农”建设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为契机,通过进一步规范信用档案建立、按信用评价指标评定信用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健全组织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违信惩戒体系。
二、规范实施信用监管基础工作
以“数字三农”建设为契机,依托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自动实时更新。
(一)规范建档对象重点。需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鼓励其他规模生产主体和小散户申请参加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各地要加强关联省、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系统和重点治理品种等高风险品种,重点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应用)主体、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重点治理品种生产主体、“瓯越鲜风”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二)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整理。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两大部分,包含10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具体见附件)。信息归集分数据交换和人工录入两种方式,坚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时归集与常态监测结合,坚持信用信息整理的关联性和时效性,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尤其是,各地要加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系统的维护,实时动态更新主体信息库、检测数据库和巡查检查库等模块数据信息;同时督促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健全完善农业主体标准化管理平台(企业自主平台)数据信息,加快农残快检仪器设备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数据对接,提升信用得分和信用评级。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实主体信用档案。
(三)评定信用等级。食用农产品生产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础信息(300分)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700分)。评价标准采用扣分制,依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计分,信用评价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E级(差,以灰色表示)。评价等级按一定的分数区间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分数区间可根据评价指标的迭代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日常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查。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上市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上市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识
(二)加强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各地要对发生以下负面行为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农业(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重点监管名录库,落实监管措施。
1.在主管部门质量例行监测或监督抽查中拒绝接受检查的;
2.检查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违法违规行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或在整改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3.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国家违禁药物、有意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4.违法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
5.冒名开具合格证、虚假合格的;
6.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其他违法生产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规范执行食用农产品生产严重失信名单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1.因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等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违规经营、贩运、屠宰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以致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严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于纳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等县级以上重点治理品种的,其生产主体冒名开具合格证、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监管措施参照严重失信名单监管措施执行。
(二)对于严重失信名单的列入,由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作出决定。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三)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各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竞争性支农资金项目实施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实施者;
2.取消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参与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农业品牌推选、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政策;
4.限制参加农业(渔业)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等招投标活动;
5.视为不良商誉生产者;
6.限制参加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7.撤销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8.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规范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按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四章“评价指标有效期与信用修复”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B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E级的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二)在评优评先、品牌推选、展示展销等领域方面,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B级的主体可视情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E级的主体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取消或限制其享有相关政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下的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以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附件: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1.0版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3日
附件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体系1.0版
基础指标项(300分)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评分标准数据确认方式
1公共信息 (300分)基础信息农业生产主体及主要人员信息等。公共信用评价分值×3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
2金融财税纳税、金融信息等。
3管治能力产品质量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等。
4遵纪守法公用事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司法处理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等。
5社会责任社保缴纳信息、慈善捐赠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红名单信息等。
行业指标项(700分)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评分标准数据确认方式
6基本情况 (45分)主体信息 (25分)基本信息应有: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个人身份证)、生产地址(或注册地址)、主体类别、法人代表(生产者)、联系方式、地理坐标、种养类型、种养总规模(10分)每缺填1项-3/项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7填写不真实发现1项-2/项
8产品信息应有:产品种类、产品种养规模(15分)产品种类信息不齐全-5
9产品种养规模信息不齐全-5
10发现信息不真实-5
11内部管理 (20分)建立岗位责任分工、质量安全承诺、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信息记录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追溯码)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无害化处理制度(20分)每缺1项-3/项
12检查中发现有虚假情况1次-3/次
13生产管控 (180分)绿色管理 (75分)实行农业投入品实名采购(15分)无-15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执法通)、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和巡查检查
14有废弃包装物回收记录(10分)无-10
15按“肥药两制”标准要求施用肥药(30分)超量使用预警1次-10/次
16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或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0分)病死动物或不合格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1次-10/次
17标准化生产(25分)农业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A、B、C、D四档(25分)B档-10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和巡查检查
18C档-15
19D档-20
20没有开展-25
21生产记录 (60分)生产记录应有:投入品采购记录、投入品使用记录、日常管理(田间操作)记录、产品采收或出栏或捕捞记录、检验检测记录、合格证或追溯使用记录、产品销售记录(40分)生产记录每缺1项-7/项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执法通)、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和巡查检查
22生产记录发现虚假1次-10/次
23生产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20分)所有主要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2年以下-20
24生产记录保存2年及以上,但仅覆盖部分主要农产品-10
25技术培训 (20分)积极参加农业(渔业)部门组织或自行组织的有关技术培训(20分)未参加(组织)-20
26未达到2次-10
27检验检测 (150分)检测配备 (20分)配有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施设备(20分)未配备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设施设备-20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农业(渔业)监管部门
28检测数据不能实时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10
29上市检测 (40分)有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记录(40分)无农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记录-40
30只有定性检测记录,未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20
31有定量检测记录,未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10
32检测记录覆盖所有上市农产品,但无定量检测记录-5
33抽样监测 (90分)配合农产品监测抽检工作(20分)有不配合情况-20
34抽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农产品(70分)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70
35追溯管理 (30分)开具情况 (30分)农产品上市前开具合格证(一证一码)(30分)没有开具-30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渔业)、市场监管部门
36开具10批次及以下-20
37开具20批次及以下-10
38开具30批次以下-5
39质量提升 (70分)产品认定 (20分)农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20分)未获得或无效的已认定农产品-20
40仅有一个有效的已认定农产品-10
41资质等级 (20分)获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称号(20分)获市级的-5
42获县级的-10
43没有获得的-20
44名牌建设 (10分)有农业品牌商标(10分)无-10
45质量认证体系(20分)通过GAP、HACCP、ISO等质量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20分)未通过或不在有效期内-20
46社会监督 (25分)问题投诉 (25分)未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25分)被举报或投诉或媒体曝光,情况属实-25农业(渔业)、市场监管部门
47违法违规 (90分)行政处罚 (90分)未发生行政处罚案件(90分)发生-90
48安全事故 (80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80分)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80分)发生-80农业(渔业)、应急管理部门
49安全生产 (30分)农业安全生产(30分)未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30分)发生-30
50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1次-15/次
评价结果等级划分
A级评价分在800分以上为优秀以绿色表示
B级评价分在700分-800分(含)为良好以蓝色表示
C级评价分在600分-700分(含)为中等以黄色表示
D级评价分在500分-600分(含)为较差以红色表示
E级评价分在500分(含)以下为差以灰色表示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