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我办牵头起草了《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nzdcx@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75号610室制度创新处(邮政编码:650011),联系电话:0871-63218185。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
附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条文目录
第一条 【目的依据】2
第二条 【内涵界定】2
第三条 【适用对象】2
第四条 【导向目标】2
第五条 【遵循原则】2
第六条 【容错情形】3
第七条 【容错条件】4
第八条 【不予容错】4
第九条 【容错程序】5
第十条 【容错处理】6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7
第十二条 【纠错机制】7
第十三条 【适用冲突】7
第十四条 【规范解释】7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7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内涵界定】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尝试、改革创新行为及举措中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勤勉审慎尽责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纠正错误。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云南省省级及各片区各级相关机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自贸试验区管理服务职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导向目标】容错纠错机制以激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和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卓有成效地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为目标;以宽容自贸试验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和错误,鼓励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探索者,保护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改革者为导向,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工作中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遵循原则】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纪、依规积极尽职履责,不断改进管理服务理念,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制度,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改革创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引擎、沿边社会管理样板,宽容其在探索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错误和失败。
(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加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规范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改革创新举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机制,完善失误错误风险预警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及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避免重复发生类似错误,强化源头预防。
(四)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强化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意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衡量标准,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甄别,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第六条 【容错情形】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在推出改革创新举措、制定政策措施、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优化管理服务程序、招商引资等决策过程或具体实施中,因缺乏经验参照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情形,可以容错:
(一)为落实完成《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改革试点任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制定和实施政策制度。
(二)对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勇于突破、大胆创新。
(三)为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效能,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改革。
(四)为推动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金融、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项目落地建设,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
(五)在自贸试验区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防控风险。
(六)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积极寻求各方支持帮助,但工作方式方法不当、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
(七)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进行其他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以及符合《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容错条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申请容错,责任追究机关准予容错,均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改革创新。基于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以及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和“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改革创新。
(三)勤勉尽责。对出现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制定的政策制度未实现预期目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程序正当。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紧急情况下的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或报备程序。
(六)知错即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失误或错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了损失,消除了负面影响。
第八条 【不予容错】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容错:
(一)懒政怠政。因消极不作为而未能实现上级规定或要求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建设发展目标任务的情形。
(二)违法乱纪。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有规不依、有禁不止的情形。
(三)程序不当。为追求政绩或好大喜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专断决策、越权决策、盲目决策、错误决策,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情形。
(四)谋取私利。以改革创新之名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或阻碍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的情形。
(五)失职渎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以及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情形。
(六)知错不改。对已发现的偏差、失误和错误坐视不管,对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的纠错要求敷衍塞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失误错误,消除负面影响,挽回损失的情形。
(七)后果严重。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涉嫌或构成犯罪的情形。
(八)不符合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情形。
第九条 【容错程序】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单位或者个人在受到责任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的情形和条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容错程序。自贸试验区各级管理机构可受理容错申请或申诉,经全面调查和集体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建议。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和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二)核实。责任追究机关受理容错申请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材料,围绕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等核心要求,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可向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形成书面容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意见。容错调查核实一般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容错的书面认定。对可以容错的应当提出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或从轻处理的意见。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
(四)反馈。认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将书面认定意见及时反馈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并通报相关单位。自贸试验区建立内部通报制度,向自贸试验区各级管理机构和干部通报涉及自贸试验区的容错纠错情况,引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先锋和创新高地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容错处理】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作出容错决定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处理:
(一)改革创新的政策举措出现偏差失误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二)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没有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或者负面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三)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减轻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四)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没有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从轻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分。
(五)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轻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分。
第十一条 【结果运用】对给予容错处理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各类考核考察、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工资绩效奖金、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等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纠错机制】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错常态机制,及时纠正偏差、失误和错误。
(一)在发现制定的政策措施或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中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纠正错误,有效消除负面影响,避免或减轻损失。
(二)追责机关作出容错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追责机关提出的纠错要求,查找剖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彻底纠正错误。
(三)发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不主动纠正错误,容错后不积极有效地纠正错误,致使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失误错误的应当从严从重给予党纪、政务、组织处分。
第十三条 【适用冲突】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办法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州市的容错纠错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更有利于认定为可以容错或处理更轻者。
第十四条 【规范解释】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条文释义】本《办法》建议由自贸试验区领导机构既“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制发,因此,本条明确本《办法》解释权由制发文名义机关的日常工作机构既“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