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海南省公安厅报请省政府审议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暂行)(草案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57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暂行)(草案送审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369145671@qq.com。
海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暂行)(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走私风险防控,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的机关应在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第四条 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然人和企业,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曾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又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商品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失信惩戒的。
第五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失信信息三年,并在公示期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暂停其购买免税商品资格;
(二)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限制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五)由认定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所在单位内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七)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公示失信信息三年,并在公示期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管控措施;
(九)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免税购物失信行为归集、共享、公开、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本省内自由贸易港以外区域的免税购物失信惩戒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