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现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9月15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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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粤价〔2003〕28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价格明码标价行为,现就商品标价签式样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可以按照发布的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普通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降价销售的商品,使用附件1中的降价商品标价签式样进行标价。普通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由经营者按照发布的式样自行印制使用或自行购买使用。
二、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商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同时可采用打码机、条形码、智能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在销售下列商品时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标价签规定的内容、格式,制作、使用标价签:
1、服装类商品,厂家已经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的,可用打码机直接在吊牌上胶贴价格标签,无需另行制作商品标价签;
2、黄金、铂金首饰类等细小商品,可直接在自制的吊牌上标示零售价格、重量、成色;其他首饰、细小饰品和细小商品可对品名、质地、规格、产地等相同的饰品在商品陈列柜使用一个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内容;
3、生鲜类、蔬菜类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可使用活动标价签、电子显示屏、泡沫板(塑料板)或标价签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发布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式样的通知》(汕市发改〔2016〕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用商品标价签式样
2、商品标价签填写制作使用说明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抄送: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