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现就《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401室(邮编518031),联系人:周昕,联系电话:136326768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houxin@wjw.sz.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行病学调查员(以下简称调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资质,接受调查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在我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市、区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人员、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社康中心的公共卫生医师。
第三条 流行病学调查是指调查员针对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单位及个人开展感染来源、传播范围、密切接触者调查,以及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有关传播因素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资质
第四条 我市流行病学调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公共卫生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专业知识;
(六)接受调查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区两级流行病学调查员队伍的组建。
第六条 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建立市、区两级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公室,对本级队伍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 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级流行病学调查员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学、现场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消毒与病媒生物防治等知识,传染性疾病、食源性疾病、环境相关公共卫生事件等调查处置技能,首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后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八条 经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培训及考核合格的调查员,方可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级流行病学调查员开展定期考核,每两年一次,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调查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调查员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发布的应急预案、防控方案、工作指引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调查情形包括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事件(包括食物中毒)、环境相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市民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一条 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事件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调度本级流调队伍。
第十二条 调查员在接到调查通知后,需在1个小时内集结,佩戴调查员证及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迅速赶赴调查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发病情况;
(二)开展病例的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活动轨迹等调查;
(三)采集生物、外环境等样本;
(四)根据授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卫生健康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需要,调查员有权进入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重点人员活动轨迹涉及的单位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保存有关样品。事件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应要求被调查者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名确认,若被调查者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名。被调查者因疾病状态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根据工作需要,调查员在调查过程中可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
第十六条 调查员应按照要求将调查资料汇总、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调查组根据事件控制需要,应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教育要点等。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调查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三)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调查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管理、指挥和调配;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
(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流调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保障制度
第十九条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调查员,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员队伍运行、管理、培训、演练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标准配备调查员应急装备,且定期更新,并将调查员队伍在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所需物资、装备等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调查员,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应对调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对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调研访谈、集中讨论、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结合深圳实际,起草了《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流行病学调查是指调查员针对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单位及个人开展感染来源、传播范围、密切接触者调查,以及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有关传播因素的调查工作。流行病学调查员是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者,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是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及时规范开展的重要环节。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及人员名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237号)以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冠肺炎突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预案的通知》(深防疫疫情防控组〔2020〕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已组建省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家队以及市、区两级的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在操作层面,亟需制订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员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资质、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制度等,规范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全流程。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战略决策的需要。
自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以来,流行病学调查员一直战斗在第一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疫情研判、疫情控制和防控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溯源调查工作流程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2021〕19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做好人员保障、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深圳有义务、有责任响应中央要求和落实国家政策,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研究制订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有效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员的权力和义务,明确职责和纪律。
(二)推动促进深圳卫生健康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市已积极组建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但尚需制订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员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资质、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制度等。从政策制度上,规范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推动促进深圳卫生健康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篇幅结构上共分为总则、工作资质、人员管理、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制度、附则7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管理对象及管理对象的工作内容。
(二)工作资质部分。明确了我市流行病学调查员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三)人员管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区两级流行病学调查员队伍的组建。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建立市、区两级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公室,对本级队伍进行日常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和定期考核。
(四)工作职责。明确了调查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调查情形、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等。
(五)权力和义务。明确了调查员享有的权力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保障制度。人员保障方面,由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备足够数量的调查员。财政保障方面,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将调查员队伍运行、管理、培训、演练及物质、装备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附则。明确了调查员的奖惩原则,以及办法的实施时间。